建設工程合同_2019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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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建筑工程的分包
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
隱蔽工程
【所屬章節】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建設工程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
1、建筑工程的分包
(1)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2)經發包人同意,總承包人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全部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變相轉包)
(4)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5)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3、隱蔽工程
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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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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