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組_2019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中級會計的學習過程就是知識不斷積累的過程,想要順利通過中級會計考試,現在就好好地積累知識吧!中級會計《經濟法》相關知識點已更新,快來學習吧!
【內容導航】
清算組的組成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的職權
清算義務人的職責
【所屬章節】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識點】清算組的法律責任
清算組
清算組的組成
(1)自行清算
①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②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③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2)指定清算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A)公司解散逾期(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B)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C)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提示】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②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指定的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產生:
(A)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B)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C)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的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提示】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清算組在公司清算期間代表公司進行一系列民事活動,全權處理公司經濟事務和民事訴訟活動。
清算義務人的職責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3)上述兩項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4)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中級會計考試就是對所學習知識的檢測,想要取得好的成績,備考階段就努力學習吧!相信努力學習終會有收獲!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