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_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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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所屬章節】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識點】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共5類),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2017年簡答題)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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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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