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議瑕疵訴訟_2019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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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原告
被告與第三人
【所屬章節】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識點】決議瑕疵訴訟
決議瑕疵訴訟
1、原告
(1)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2)依法請求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原告,應當在起訴時具有公司股東資格。
(3)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其他有原告資格的人以相同的訴訟請求申請參加前款規定訴訟的,可以列為共同原告。
2、被告與第三人
原告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無效或者撤銷決議的案件,應當列公司為被告。對決議涉及的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列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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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