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擔保_2019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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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公司法》的基本規定
上市公司的擔保行為應當經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所屬章節】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識點】公司擔保
公司擔保
1、《公司法》的基本規定
(1)公司章程對擔保的總額或者單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2)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有限自由)。
(3)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
①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
②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上述規定事項的表決(關聯表決權排除),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2、上市公司的下列擔保行為應當經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2)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2016年簡答題)
(3)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4)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5)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6)上市公司董事會擬決議公司擔保事項,而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3人),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7)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提示1】觸及“總資產的30%”紅線時,相關擔保事項不僅應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而且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提示2】除上述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的擔保事項外,上市公司的其他擔保事項應當由董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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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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