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議_2019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想要在未來的職業道路上發展的更加順暢嗎?那從現在起就好好的學習吧!中級會計備考正在進行中,小編為中級考生們準備了2019年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科目的必備知識點,快來學習吧!
【內容導航】
仲裁協議內容
有效的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
仲裁協議的無效
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時
【所屬章節】
第一章 總論
【知識點】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
1、仲裁協議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2、有效的仲裁協議
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具有排除訴訟管轄權的作用,在雙方當事人發生協議約定的爭議時,任何一方只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3、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
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4、仲裁協議的無效
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的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5、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時
(1)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2)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唯有勤奮學習才是通過中級會計考試的法寶!想要獲取更多中級會計《經濟法》科目的知識點,請持續關注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