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_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2019年中級會計考試的《經濟法》科目備考,需要大家擁有扎實的知識點基礎。小編整理了該科目的熱門考點,快來一起學習。
【內容導航】
法定解除條件
隨時解除
情勢變更制度
合同解除的效力
【所屬章節(jié)】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
一、法定解除條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二、隨時解除
1、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在貨運合同中,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所受的損失。
3、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4、在租賃合同中,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三、情勢變更制度
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fā)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四、合同解除的效力
1、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2、已經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3、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今日的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科目的知識點已更新,祝大家厚積薄發(fā),考試順利。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