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基本原則_2019年中級會計師《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2019年中級會計師考試時間已經確定,剩余備考時間尤為珍貴,考生們要規劃好自己每天需要復習多少個重要考點,做多少道題,著手各方面準備,讓自己輕松過關。東奧小編在這里為大家帶來了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科目的必備知識點,供大家積累和復習。
【內容導航】
仲裁的基本原則
【所屬章節】
第一章-總論
【知識點】仲裁的基本原則
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首先由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組織不予受理。
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仲裁機構和仲裁員。
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后,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請求。
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予調解。
2.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原則。
3.仲裁組織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原則。
4.一裁終局原則: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東奧小編將持續為大家更新中級會計《經濟法》科目的知識點,希望大家合理規劃備考時間,以更好的姿態迎接2019年中級會計考試。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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