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的基本規定_2019年中級會計師《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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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代理的基本規定
【所屬章節】
第一章-總論
【知識點】代理的基本規定
代理的基本規定
一、代理的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制度。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向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
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解釋1】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因此,行紀行為不屬于代理。拍賣公司與委托人之間的合同是一種較為典型的行紀合同。
【解釋2】由于“傳遞信息、居間行為”不能獨立地進行意思表示,不屬于代理。房屋中介公司與委托人之間的合同是一種較為典型的居間合同。
【解釋3】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屬于代理。
二、代理的適用范圍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某些具有人身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例如訂立遺囑、婚姻登記、收養子女),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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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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