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每日攻克一大題(9.3)
2018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時間定于9月8日-9日,考試共分兩個批次,其中,《中級經濟法》為各批次考試最后一科,考試時長為2小時。考前幾天為了幫助考生們突破主觀題,拿下更多分數,東奧小編為大家準備了《中級經濟法》每日攻克一大題內容。
【例題1】
2015年6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陳某共同投資設立丁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丁公司)。丁公司章程規定,(1)公司注冊資本500萬元。(2)甲公司以房屋作價120萬元出資;乙公司以機器設備作價100萬元出資;陳某以貨幣100萬元出資;丙公司出資180萬元,首期以原材料作價100萬元出資,余額以知識產權出資,2015年12月前繳足。(3)公司設股東會,1名執行董事和1名監事。(4)股東按照1∶1∶1∶1行使股東會表決權。公司章程對股東出資及表決權事項未作其他特殊規定。
公司設立后,甲公司、乙公司和陳某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實際繳納了出資,并辦理了相關手續。丙公司按公司章程規定繳納首期出資后,于2015年11月以特許經營權作價80萬元繳足出資。
2017年6月,因股東之間經營理念存在諸多沖突且無法達成一致,陳某提議解散丁公司。丁公司召開股東會就該事項進行表決。甲公司、乙公司和陳某贊成,丙公司反對。于是,股東會作出了解散丁公司的決議。丁公司進入清算程序。
清算期間,清算組發現如下情況:
(1)由于市場行情變化,甲公司出資的房屋貶值10萬元;
(2)乙公司出資時機器設備的實際價額為70萬元,明顯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100萬元。
清算組要求甲公司補足房屋貶值10萬元,甲公司拒絕;要求乙公司和其他股東對乙公司實際出資價額的不足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指出丁公司股東出資方式中的不合法之處。
(2)丁公司設1名執行董事和1名監事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3)丁公司股東會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4)甲公司拒絕補足房屋貶值10萬元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5)對乙公司實際出資價額的不足,乙公司和其他股東應分別承擔什么民事責任?
【例題1答案】
(1)丙公司以特許經營權出資不合法。
【解析】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2)丁公司設1名執行董事和1名監事合法。根據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名執行董事、1~2名監事,不設立董事會、監事會。
(3)丁公司股東會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合法。根據規定:①有限責任公司解散決議,應當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②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本題中,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按照1∶1∶1∶1行使股東會表決權,而甲公司、乙公司和陳某贊成解散公司,解散決議以3/4表決權贊成而通過。
(4)甲公司拒絕補足房屋貶值10萬元合法。根據規定,出資人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后,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出資財產貶值,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該出資人承擔補足出資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乙公司應當向丁公司補足出資不足部分的本息,其他發起人股東應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中級經濟法》每日攻克一大題會持續為大家更新,也希望考生們能夠在剩余時間里高效備考,迅速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