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經濟法》預習知識點:商業銀行的組織規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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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商業銀行的組織規則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科目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知識點】商業銀行的組織規則
(3)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在總行授權范圍內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
3.商業銀行的接管(P126)
(1)接管的條件
商業銀行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銀行實行接管。
(2)接管的效果
①接管組織對商業銀行依法實施接管,實質是終止被接管商業銀行的所有者和經營者對銀行行使的經營管理權,被接管銀行的法律主體資格并不因接管而喪失。
②被接管的商業銀行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變化。
(3)接管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并組織實施。
(4)接管期限屆滿,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
(5)接管終止的情形
①接管決定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的接管延期屆滿;
②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
③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被合并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內容較多,篇幅較長,應多注意理解內容的本質涵義,且應注意將學習時間安排在精力充沛的時間段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