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經濟法》預習知識點:有限合伙企業
中級會計備考預習階段通讀教材會略顯枯燥,可以通過一些輔導教材、講義、視頻進行輔助學習。
【內容導航】
有限合伙企業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科目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
【知識點】有限合伙企業
第4單元 有限合伙企業
考點1 有限合伙企業的設立(★★)
1. 人(P115)
(1)有限合伙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3)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
2. 名稱
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3. 出資
普通合伙人可以勞務出資,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4. 強制補繳
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