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2016年《經濟法》答疑精選: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
【學員提問】
老師您好:3.申請執行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
4.被執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后,又以不知道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屆滿為由請求執行回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老師,請問以上兩段話我看不懂,能不能舉個例或打個比方解釋一下,謝謝!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第3點: 比如甲欠乙10萬元,到期不能清償,乙起訴,判決生效后,乙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甲的財產,這里債權人乙是申請執行人,甲是被執行人。乙必須在判決生效后2年內申請執行。
假設乙在判決生效后第3年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先受理這個執行申請,如果甲懂法,說執行申請超過2年了,法院審查甲的異議成立,裁定不予執行。即不能拍賣甲的財產。
第4點: 如果甲不懂法,啥也沒說,法院把甲的汽車拍賣了,價款10萬元給了乙,后來甲聽說乙申請強制執行超過法定2年,甲反悔,想要回10萬元,這是不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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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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