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2016年《經濟法》答疑精選: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學員提問】
老師您好:“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請將這句話舉例說明一下,不理解。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例如:甲乙丙出資設立A有限責任公司。其中乙丙二人各出資20萬元(足額繳納出資),甲以機器設備出資,公司章程定價為80萬。A公司欠B公司貨款250萬元,但A公司僅有150萬元。B公司經調查發現甲出資的設備當時沒有經過依法評估,B公司請求評估,評估價格為30萬元。由于甲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對于甲應該承擔的50萬元的賠償責任,發起人乙丙二人與甲應該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債權人B公司要求乙承擔,乙不能拒絕,乙對外對債權人B公司承擔責任后,對內可以向甲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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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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