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2016年《經濟法》答疑精選:交換抵押權順位。
【原題】單項選擇題
黃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銀行借款100萬元,乙銀行借款300萬元,丙銀行借款500萬元,并依次辦理了抵押登記。后丙銀行與甲銀行商定交換各自抵押權的順位,并辦理了變更登記,但乙銀行并不知情。因黃河公司無力償還三家銀行的到期債務,銀行拍賣其房屋,僅得價款600萬元。根據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定,關于三家銀行對該價款的分配,下列選項中,正確的是( )。
A.甲銀行100萬元、乙銀行300萬元、丙銀行200萬元
B.甲銀行得不到清償、乙銀行100萬元、丙銀行500萬元
C.甲銀行得不到清償、乙銀行300萬元、丙銀行300萬元
D.甲銀行100萬元、乙銀行200萬元、丙銀行300萬元
正確答案:C
知識點:抵押
答案解析:
。1)如果不變更抵押權的順序,乙銀行作為第二順位的抵押權人,可以得到清償的數額為300萬元;(2)甲銀行和丙銀行交換抵押權的順位時,未經乙銀行的 書面同意(乙銀行并不知情),不得對乙銀行產生不利影響。因此,乙銀行可以得到清償的數額仍為300萬元,剩下的300萬元給丙銀行(丙銀行通過交換,其 抵押權的順位已經優先于甲銀行)。
【學員提問】
丙銀行與甲銀行商定交換各自抵押權的順位,并辦理了變更登記,但乙銀行并不知情,哪這理的丙銀行為何又能得到清償債務,請說明甲不得得到清償的原因。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本題目中,由于甲銀行和丙銀行交換了抵押順位,所以此時的清償順序就是:丙乙甲,但是由于甲銀行和丙銀行交換順位的事情乙銀行不知情,所以乙銀行之前應得多少交換后還是得多少(即300萬),剩下的300萬要先償還丙銀行,已知丙銀行的債權是500萬,所以用剩余的300萬償還之后就沒有再剩余了,因此就沒有可以償還甲銀行的錢了,所以最后清償結果是:甲銀行得不到清償、乙銀行300萬元、丙銀行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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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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