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2016年《經濟法》答疑精選:訴訟時效。
【學員提問】
2015年《經濟法》高頻考點練習:訴訟時效(3)
1988年2月8日夜,趙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從背后擊傷。經過長時間的訪查,趙某于2007年10月31日掌握確鑿證據證明將其打傷的是錢某。趙某要求錢某賠償的訴訟時效屆滿日應為( )。
A.1990年2月8日
B.2008年2月8日
C.2008年10月31日
D.2009年10月31日
本題給出正確答案是:B
當事人自權利侵害發生之日起20年的最后幾個月才知道,按照應道知道之日算起,屆時滿一年應為2008年10月31日為什么C不對啊?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因為1年的起算點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而20年最長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是從發生之日起計算,一般而言,如果20年內沒有發現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如果在20年中的某一段時間發現的,一般而言,無論是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還是2年的訴訟時效,亦或是其他的訴訟時效期間,這最終的訴訟時效屆滿日也是不能超過這個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的。
本題中雖然1988年2月8日夜發生的侵權,但因為一直不知道侵權人是誰,而被侵權人趙某于2007年10月31日才知道侵權人,此時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屆滿日應是2008年10月31日。但因為20年最長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是從發生之日(1988年2月8日夜)起計算,算上20年應該是2008年2月8日屆滿。所以選擇選項B,而不是C。說的直白點,如果在20年中的某一段時間發現的,從發現之日起開始計算1年的訴訟時效(這1年的時間也要在20年內才可以,如果超過20年了,以20年為準)。
如果您還有疑問,可以繼續追問,老師會盡快給您回復!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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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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