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2016年《經濟法》答疑精選:股東直接訴訟。
【學員提問】
老師您好!本頁中下部有(二)股東直接訴訟,本頁第7行也有(3)股東直接提起訴訟。后面表述的好像不一致,說的是同一個知識點嗎?有什么區別嗎?為什么要重復寫?書本股東訴訟表述的調理不清晰,很難記憶理解,老師能簡單幫我概括下嗎?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1.股東代表訴訟,公司的董監高犯錯損害了公司利益,那么董事、高管犯錯找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監事),監事犯錯找董事會,如果沒人管或者拒絕或者情況緊急時可以直接提起訴訟。
2.股東直接訴訟,公司的董事高管犯錯侵害了股東利益,那么直接提起訴訟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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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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