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2016年《經濟法》答疑精選:保證責任的承擔。
【原題】多項選擇題
甲、乙兩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機床一臺,價格為300萬元。同時,丙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一份內容為“丙公司愿為甲公司應付乙公司300萬元機床貨款承擔保證責任”的保函,并加蓋了丙公司公章。之后,由于市場變化,甲公司、乙公司雙方協商同意將機床價格變更為350萬元,但未通知丙公司。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機床后,甲公司無力按期支付貨款,乙公司遂要求丙公司代為清償。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丙公司出具保函是其單方行為,因此保證不成立
B.丙公司應在300萬元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C.在乙公司未就甲公司財產依法強制執行用于清償債務之前,丙公司有權拒絕乙公司代為清償的要求
D.丙公司應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6個月,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正確答案:B, D
知識點:保證
答案解析:
(1)選項A: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2)選項B: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主合同的變更,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3)選項C:乙公司和丙公司未對保證方式進行約定,丙公司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不享有先訴抗辯權;(4)選項D:當事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學員提問】
當事人對承擔擔保責任的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債權人應當首先執行主債務人提供的物保,保證人在物保不足清償時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相關鏈接】主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相關鏈接怎么理解?舉個例子吧,謝謝!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例如:甲向乙借100萬元,以自己的一臺設備做抵押,價值40萬,丙為該筆債務提供保證,甲屆期不能償還借款,乙應該先執行甲的設備,但是乙放棄該抵押權,此時丙也要在該設備的價值范圍內免責,即丙只對60萬提供擔保責任即可;但是如果丙之前承諾“即使乙放棄甲的擔保,自己也要為該100萬承擔保證責任”的話,那么此時丙就仍然對該100萬承擔保證責任。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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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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