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經濟法》備考知識點:股東濫用股東權的責任
【東奧小編】本篇文章介紹的是中級《經濟法》中的股東濫用股東權的責任的概述。
股東濫用股東權的責任名片:《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公司法》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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