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經濟法》備考知識點:商業銀行的設立、變更、接管和終止
【東奧小編】本篇文章介紹的是中級《經濟法》中的商業銀行的設立、變更、接管和終止的概述。主要內容包括:商業銀行的設立、商業銀行的變更、商業銀行的接管、商業銀行的終止。
商業銀行的設立、變更、接管和終止名片:是一個以營利為目的,以多種金融負債籌集資金,多種金融資產為經營對象,具有信用創造功能的金融機構。
1.商業銀行的設立
(1)商業銀行的設立條件。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其設立條件為:①有符合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②有符合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人民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③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④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⑤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⑥其他審慎性條件。
(2)商業銀行的設立程序。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
。3)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的設立。
、偕虡I銀行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在中國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必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按行政區劃設立。
、谏虡I銀行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撥付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運資金數額。撥付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總行資本金總額的60%。
③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在總行授權范圍內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
2.商業銀行的變更
(1)商業銀行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①變更名稱;②變更注冊資本;③變更總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④調整業務范圍;⑤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5%以上的股東;⑥修改章程;⑦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更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應當報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其任職資格。
(2)商業銀行的分立、合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商業銀行的分立、合并,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
3.商業銀行的接管
。1)接管的條件與法律后果
根據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商業銀行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銀行實行接管。被接管的商業銀行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變化。
。2)接管的實施與終止
接管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并組織實施。自接管開始之日起,由接管組織行使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權力。接管期限屆滿,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接管終止的情形:①接管決定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的接管延期屆滿;②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③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被合并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商業銀行的終止
。1)商業銀行因解散而終止。
。2)商業銀行因被撤銷而終止。
(3)商業銀行因被宣告破產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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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aojiay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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