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經濟法》備考知識點: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東奧小編】本篇文章介紹的是中級《經濟法》中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期限、解散和清算的概述。主要內容包括:合作企業的期限、合作企業的解散、合作企業的清算。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期限、解散和清算名片:合作企業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協商確定,并在合作企業合同中訂明。
1.合作企業的期限
合作企業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協商確定,并在合作企業合同中訂明。合作企業期限屆滿,合作各方協商同意要求延長合作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的180天前向審查批準機關提出申請。
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并且投資已經回收完畢的,合作企業期限屆滿不再延長。但是,外國合作者增加投資的,經合作各方協商同意,可以向審查批準機關申請延長合作期限。
2.合作企業的解散
合作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解散:(1)合作期限屆滿;(2)合作企業發生嚴重虧損,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力繼續經營;(3)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數方不履行合作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合作企業無法繼續經營;(4)合作企業合同、章程中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經出現;(5)合作企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3.合作企業的清算
合作企業期滿或者提前終止時,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對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算。中外合作者應當依照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確定合作企業財產的歸屬。也就是說,合作企業的清算事宜,應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合作企業合同、章程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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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aojiay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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