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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歷年考題盤點——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來源:東奧會計在線責編:袁佳文2021-07-09 15:15:11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第四章為合同法律制度,本章共有37個考點,其中:承諾、締約過失責任、合同的履行規則、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合同解除、提存等內容在近幾年的考試中進行了考查!東奧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具體的考試題目,不要錯過哦!注冊會計師《經濟法》各章節歷年考題匯總>>>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歷年考題盤點——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2016單選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情形中,構成有效承諾的是(  )。

A.受要約人向要約人發出承諾函后,隨即又發出一份函件表示收回承諾,兩封函件同時到達要約人

B.受要約人向要約人回函表示:“若價格下調5%,我司即與貴司訂立合同”

C.受要約人發出表示承諾的函件時已超過要約人規定的承諾期限,要約人收到后未作任何表示

D.受要約人在承諾期內發出承諾,正常情形下可如期到達要約人,但因連日暴雨致道路沖毀,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已超過承諾期限,要約人收到承諾通知后未作任何表示

【答案】D

【解析】(1)選項A: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選項A由于被撤回因此不構成有效承諾。(2)選項B: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選項B中關于價款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因此屬于新要約,不構成有效承諾。(3)選項C: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或者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時到達要約人的,為新要約;但是,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除外。選項C為新要約而非有效承諾。(4)選項D: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外,該承諾有效,因此選項D構成有效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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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單選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締約過失責任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一方當事人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可成立締約過失責任

B.締約過失責任僅在合同成立時適用

C.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的是可期待利益損失

D.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額通常大于違約責任

【答案】A

【解析】(1)選項B:締約過失責任適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等情形;(2)選項CD: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的是信賴利益的損失,而違約責任賠償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損失,可期待利益損失要大于或者等于信賴利益的損失。


【2014單選題】甲、乙兩公司的住所地分別位于北京和海口。甲向乙購買一批海南產香蕉,3個月后交貨。但合同對于履行地點和價款均無明確約定,雙方也未能就有關內容達成補充協議,依照合同其他條款及交易習慣也無法確定。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合同履行價格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按合同訂立時海口的市場價格履行

B.按合同訂立時北京的市場價格履行

C.按合同履行時海口的市場價格履行

D.按合同履行時北京的市場價格履行

【答案】A

【解析】(1)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2)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在本題中,履行地點應確定為海口,履行價格為訂立合同時海口的市場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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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單選題】甲、乙雙方簽訂買賣合同,約定甲支付貨款一周后乙交付貨物。甲未在約定日期付款,卻請求乙交貨。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對于甲的請求,乙可行使的抗辯權是(  )。

A.不安抗辯權

B.先訴抗辯權

C.不履行抗辯權

D.先履行抗辯權

【答案】D

【解析】先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甲)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乙)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注會考題

【2012單選題】甲、乙雙方簽訂一份煤炭買賣合同,約定甲向乙購買煤炭1000噸,甲于4月1日向乙支付全部煤款,乙于收到煤款半個月后裝車發煤。3月31日,甲調查發現,乙的煤炭經營許可證將于4月15日到期,目前煤炭庫存僅剩700余噸,且正加緊將庫存煤炭發往別處。甲遂決定暫不向乙付款,并于4月1日將暫不付款的決定及理由通知了乙。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甲無權暫不付款,因為在乙的履行期屆至之前,無法確知乙將來是否會違約

B.甲無權暫不付款,因為甲若懷疑乙屆時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應先通知乙提供擔保,只有在乙不能提供擔保時,甲方可中止履行己方義務

C.甲有權暫不付款,因為甲享有先履行抗辯權

D.甲有權暫不付款,因為甲享有不安抗辯權

【答案】D

【解析】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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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單選題】甲對乙的債務清償期已屆滿卻未履行,乙欲就甲對他人享有的債權提起代位權訴訟,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甲享有的下列債權中,乙可代位行使的是(  )。

A.撫恤金請求權

B.勞動報酬請求權

C.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

D.財產損害賠償請求權

【答案】D

【解析】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選項B)、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選項A)、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選項C)等權利。

注會考題

【2012單選題】甲、乙兩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機床一臺,價格為300萬元。同時,丙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一份內容為“丙公司愿為甲公司應付乙公司300萬元機床貨款承擔保證責任”的保函,并加蓋了公司公章。之后,由于市場變化,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將機床價格變更為350萬元,但未通知丙。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機床后,甲公司無力按期支付貨款,乙公司遂要求丙公司代為清償。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丙公司出具保函是其單方行為,因此保證不成立

B.丙公司應在300萬元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C.在乙公司未就甲公司財產依法強制執行用于清償債務之前,丙公司有權拒絕乙公司代為清償的要求

D.丙公司應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適用6個月的短期訴訟時效期間,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答案】C

【解析】(1)選項A: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2)選項BCD: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注會考題

【2017單選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抵銷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抵銷通知為要式

B.抵銷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為抵銷之時

C.抵銷的效果自通知發出時生效

D.抵銷可以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答案】B

【解析】(1)選項A:抵銷通知為非要式;(2)選項C:抵銷的效果自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而非“發出通知時”);(3)選項D: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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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單選題】債權人甲下落不明,為履行到期債務,債務人乙將標的物提存,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提存費用由乙負擔

B.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乙承擔

C.甲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則消滅

D.若甲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領取提存物,提存物歸乙所有

【答案】C

【解析】(1)選項A: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2)選項B: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3)選項CD: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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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單選題】甲欲出售閑置電視機一臺,先后分別與乙、丙訂立了買賣合同,最終將電視機交付給了丙。下列關于甲與乙、丙之間的買賣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甲與乙之間的買賣合同有效

B.甲與丙之間的買賣合同效力待定

C.甲與丙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

D.甲與乙之間的買賣合同可撤銷

【答案】A

【解析】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原則上各個買賣合同均屬有效。

注會考題

【2013多選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情形中,買受人應當承擔標的物滅失風險的有(  )。

A.買賣雙方未約定交付地點,出賣人將標的物交由承運人運輸,貨物在運輸途中意外滅失

B.約定在出賣人營業地交貨,買受人未按約定時間前往提貨,后貨物在地震中滅失

C.出賣人依約為買受人代辦托運,貨交第一承運人后意外滅失

D.買受人下落不明,出賣人將標的物提存后意外滅失

【答案】ABCD

【解析】(1)選項A: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2)選項B: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民法典》的規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3)選項C:出賣人根據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4)選項D: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2020單選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買賣合同解除規則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效力及于從物

B.標的物為數物,僅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得單就該物解除合同

C.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不交付其中一批致使今后其他各批的交付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僅有權就該批標的物解除合同

D.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其中一批標的物不符合約定時,買受人不得就該批標的物及以后各批標的物解除合同

【答案】A

【解析】(1)選項A: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2)選項B: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是,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顯受損害的,買受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3)選項CD: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標的物的交付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標的物解除。買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標的物解除,該批標的物與其他各批標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經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標的物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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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多選題】甲為慶祝好友乙60歲生日,擬贈與其古董瓷瓶一只,乙欣然同意。但雙方約定,瓷瓶交付乙后,甲可以隨時借用該瓷瓶。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瓷瓶交付乙前,甲不得撤銷贈與

B.瓷瓶交付乙前,若甲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活,可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C.瓷瓶交付乙后,若甲請求借用時被乙拒絕,甲可以撤銷贈與

D.瓷瓶交付乙后,若被鑒定為贗品,乙有權以欺詐為由撤銷贈與

【答案】BC

【解析】(1)選項A: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本選項不涉及不得撤銷之情形,因此甲享有任意撤銷權。(2)選項B: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3)選項C: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4)選項D:如果甲不具有主觀欺詐的故意(如甲不知瓷瓶是贗品),那么乙無權以欺詐為由撤銷贈與。

注會考題

【2017多選題】贈與合同履行后,受贈人有特定忘恩行為時,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合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此類忘恩行為的有(  )。

A.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

B.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親屬

C.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D.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答案】ACD

【解析】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①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選項AB,注意區分“親屬”與“近親屬”);②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選項C);③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選項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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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多選題】甲公司通過乙互聯網借貸平臺向丙公司借款30萬元,用于生產經營,年利率28%(已知借款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3.85%)。乙互聯網借貸平臺在主頁上標明“通過本平臺簽訂的借款合同,本公司保障出借人的本金安全”字樣。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甲、丙公司屬法人間借貸,借款合同無效

B.借款利率高于法定最高利率,借款合同無效

C.乙互聯網借貸平臺應當對借款本金承擔擔保責任

D.借款利率高于15.4%的法定最高利率,超出部分利息約定無效

【答案】CD

【解析】借貸雙方通過網絡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不承擔擔保責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的,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2016單選題】乙承租甲的房屋,約定租賃期間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經甲同意,乙將該房屋轉租給丙,租賃期間為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甲有權直接向丙收取租金

B.若丙對房屋造成損害,甲有權向乙主張賠償

C.甲有權解除乙和丙之間的轉租合同

D.甲和乙之間的租賃合同在轉租期內失效

【答案】B

【解析】(1)選項AC:轉租合同在乙與丙之間發生效力,而非約束甲與丙,根據合同相對性,甲無權解除乙與丙之間的合同,也無權直接向丙收取租金。若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甲與乙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2)選項BD: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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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單選題】甲、乙訂立承攬合同,甲提供木料,乙為其加工家具。在乙已完成加工工作的50%時,甲通知乙解除合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甲有權解除合同,但應賠償乙的損失

B.甲有權解除合同,但應按約定金額向乙支付報酬

C.甲有權解除合同,且無須賠償乙的損失

D.甲無權解除合同,并應依約向乙支付報酬

【答案】A

【解析】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注會考題

【2013單選題】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的辦公樓,但乙公司并無相應的建筑施工企業資質。工程竣工后,經驗收合格。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合同無效,乙公司無權請求甲公司付款

B.合同無效,但乙公司有權請求甲公司參照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數額付款

C.合同有效,乙公司有權請求甲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額支付工程價款

D.合同有效,但甲公司有權撤銷合同并拒付工程價款

【答案】B

【解析】(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合同無效;(2)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注會考題

【2016單選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對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時,下列處理規則中,正確的是(  )。

A.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以工程轉移占有之日為竣工日期

B.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C.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工程封頂之日為竣工日期

D.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開始使用之日為竣工日期

【答案】B

【解析】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選項A);(2)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選項B);(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選項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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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東奧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第四章的相關考試題目,你是否掌握了其中的知識點呢?沒有掌握的小伙伴也不要著急,距離考試還有一段時間,充分利用這段時間查漏補缺,爭取順利通過今年的注會考試

注:以上習題選自陳小球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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