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經濟法考前重點學習筆記——租賃合同
2021年注冊會計師備考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一定會遇到很多困難,只要我們找對方法,攻克重點難點,就一定能取得最后的勝利。租賃合同是經濟法的重點,為了能夠讓同學們更好的學習此部分,為此小編整理了CPA經濟法考前重點學習筆記,快來和小編一起開始學習吧。更多CPA經濟法考前重點學習筆記戳我查看>>>
【重要知識點】
租賃總體原則 |
租賃的期限 |
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20年 不定期租賃 1、租賃期在6個月以上且合同未采取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 2、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 3、租賃期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對于不定期租賃,雙方均可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前應提前通知承租人。即使承租人明知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此租賃物威脅其安全了,承租人也可隨時解除合同) |
維修義務 |
出租人(也可承租人自行維修,出租人支付維修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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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承擔 |
出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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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租 |
經出租人同意,可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與出租人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向出租人賠償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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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考點 |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如未經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方法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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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 |
買賣不破租賃 |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即“買賣不破租賃” |
優先購買權 |
1、只有房屋租賃才有優先購買權,其他標的物的租賃不適用優先購買權。
3、不適用優先購買權的情形 ①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②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 ③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④第三人善意購買且已辦理登記手續的 (共有份額轉讓時,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間也與15日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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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 |
維修義務 |
承租人 |
風險承擔 |
承租人 租賃物毀損、滅失后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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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物權屬 |
雙方可約定租賃期限屆滿后租賃物權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租賃物所有權歸出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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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 |
承租人欠付租金達到2期以上或者數額達到全部租金15%以上,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出租人可請求解除合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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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考點 |
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
以上就是東奧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租賃合同的相關重要知識點。生活的全部意義在于無窮地探索尚未知道的東西,在于不斷地增加更多的知識。注會考試時間為8月27日-29日,考生們要充分利用剩余的時間進行備考,爭取順利通過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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