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經濟法考前重點學習筆記——買賣合同
2021年注冊會計師備考中遇到問題是正常的,我們一定要把不會的問題記錄下來,把重點和難點攻克之后,所有的問題就都迎刃而解了。買賣合同是經濟法的重點,為了能夠讓同學們更好的學習此部分,為此小編整理了CPA經濟法考前重點學習筆記,快來和小編一起開始學習吧。更多CPA經濟法考前重點學習筆記戳我查看>>>
【重要知識點】
標的物收益與風險的轉移標志:交付 先占有后訂立買賣合同的,合同生效時間為交付時間 所有權的轉移不一定是交付,但風險的轉移標志是交付!!!交付!!考試時區分交付節點。 |
||
標的物的收益與風險負擔 |
總體原則: 1、交付前的孳息歸出賣人,交付后的孳息歸買受人 2、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交付前出賣人承擔,交付后買受人承擔(此風險指不可抗力導致的,不指人為地過錯,人為過錯要承擔違約責任) 買受人承擔: 1、出賣人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自違反約定之日起買受人負擔風險。 2、因買受人原因不能按照約定期限交付,自違反約定之日起買受人承擔風險。 3、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負責辦理托運,承運人獨立于合同當事人之外),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第一承運人后,買受人承擔風險。 4、出賣人提存標的物,自提存之日起買受人承擔風險。 出賣人承擔: 1、因質量不合格,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解除合同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注意; 按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單證或資料的,不影響風險的轉移。 |
|
標的物的檢驗 |
約定檢驗期間 不合格情況,買受人應通知出賣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數量或質量符合約定。 未約定檢驗期間 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內(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數量或質量符合約定。 |
|
特別解除規則 |
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20%,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可要求買受人一并支付到期與未到期的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賣人解除合同的,雙方應當互相返還財產,出賣人可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
|
商品房買賣合同 |
性質認定 |
銷售廣告屬于要約邀請,但廣告中就房屋及相關設施所做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合同的設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視為要約,違反這些內容,應承擔違約責任。 |
以上就是東奧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買賣合同的相關重要知識點。學習文學而懶于記誦是不成的,特別是詩。一個高中文科的學生,與其囫圇吞棗或走馬觀花地讀十部詩集,不如仔仔細細地背誦三百首詩。注會考試時間為8月27日-29日,考生們要充分利用剩余的時間進行備考,爭取順利通過考試。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