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2021年CPA《經濟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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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所屬章節】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一單元 通則
【知識點】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一、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2016年案例分析題)
2.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2011年案例分析題)
3.不安抗辯權(2017年案例分析題)
(1)中止履行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解釋】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解除合同
當事人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解釋】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條件: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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