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綜合題
1.(本小題15分。)位于縣城的某白酒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4年8月生產經營業務如下:
(1)進口儀器設備一臺,國外買價64000元,運抵我國入關前支付的運費4200元、保險費3800元;入關后運抵企業所在地,取得運輸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運費1 600元、稅額176元。
(2)外購食用酒精100噸,每噸不含稅價8000元,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金額
800000元、稅額136000元;取得的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運費金額50000元、稅額5500元;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裝卸費30000元、稅額1800元。
(3)銷售糧食白酒60噸給某專賣店,每噸銷售價格26000元、增值稅銷項稅額4420元,共計應收含稅銷售額1825200元。由于專賣店提前支付價款,企業給予專賣店3%的銷售折扣,實際收款1770444元。另外,取得運輸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運費120000元、稅額13200元。
(4)銷售與業務(3)同品牌糧食白酒50噸給獨立核算的全資子公司(銷售公司),每噸售價20000元,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銷售額共計1000000元、稅額170000元。
(5)直接零售給消費者個人薯類白酒25噸,每噸售價33462元并開具普通發票,共計取得含稅銷售額836550元。
(6)月末盤存時發現,由于管理不善當月購進的酒精被盜2.5噸,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作為損失轉營業外支出處理。
(其他相關資料:關稅稅率12%,白酒消費稅稅率20%加0.5元/500克,上述業務涉及的相關票據均已通過主管稅務機關比對認證。)
該白酒生產企業自行計算8月應繳納的各項稅費如下:
A.進口設備應繳納增值稅=(64000+4200+3800+1600)×(1+12%)×17%=14013.44(元)
B.可抵扣的進項稅額=136000+176+5500+1800+13200+14013.44=170689.44(元)
C.銷項稅額=(1770444+1000000+836550)×17%=613188.98(元)
D.損失酒精轉出進項稅額=2.5×8000×17%=3400(元)
E.應繳納增值稅=613188.98-170689.44+3400=445899.54(元)
F.應繳納的消費稅=(1770444+1000000+836550)×20%+(60+50+25)×2 000×0.5=721398.8+135000=856398.8(元)
G.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445899.54+856398.8)×(5%+3%+2%)=130229.83(元)
要求:根據上述相關資料,按順序回答下列問題,如有計算,每問需計算出合計數。
(1)按A至G的順序指出該企業自行計算8月應繳納稅費的錯誤之處,并簡要說明理由。
(2)計算該企業進口設備應繳納的增值稅。
(3)計算該企業8月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4)計算該企業8月的銷項稅額。
(5)計算該企業損失酒精應轉出的進項稅額。
(6)計算該企業8月應繳納的增值稅。
(7)計算該企業8月應繳納的消費稅。
(8)計算該企業8月應繳納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答案及東奧會計在線獨家解析】
(1)該企業自行計算8月應繳納稅費的錯誤及理由說明如下:
A.進口設備應繳納增值稅計算錯誤,入關后運抵企業所在地發生的運費不能作為計算關稅的基數。
B.可抵扣的進項稅額計算錯誤,由進口設備繳納增值稅計算錯誤導致錯誤。
C.銷項稅額計算錯誤,一是銷售折扣的金額在計算銷項稅額時不能扣除,二是應將銷售糧食白酒的含稅銷售額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才能計算銷項稅額,三是零售薯類白酒的金額為含稅銷售額,應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后才能計算銷項稅額。
D.損失酒精轉出的進項稅額計算錯誤,與損失相關的運費、裝卸費的進項稅額應一并轉出。
E.增值稅應納稅額計算錯誤。因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計算錯誤。
F.消費稅計算錯誤。一是銷售折扣的金額在計算消費稅時不能扣除;二是銷售給子公司50噸的價格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應按同類產品售價進行調整;三是應將含增值稅的銷售額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才能計算消費稅。
G.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計算錯誤。是因為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計算錯誤而引起錯誤。
(2)進口設備應繳納增值稅=(64000+4200+3800)×(1+12%)×17%=13708.8(元)
(3)可抵扣的進項稅額=136000+5500+1800+13200+176+13708.8=170384.8(元)
(4)銷項稅額=[1825200÷(1+17%)+1000000+836550÷(1+17%)]×17%=556750(元)
(5)損失酒精轉出進項稅額=2.5×8000×17%+5500÷100×2.5+1800÷100×2.5=3400+137.5+45=3582.5(元)
(6)應繳納增值稅=556750-170384.8+3582.5=389947.7(元)
(7)應繳納的消費稅=[1825200÷(1+17%)+50×26000+836550÷(1+17%)×20%]+(60+50+25)×2000×0.5=715000+135000=850000(元)
(8)應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389947.7+850000)×(5%+3%+2%)=123994.77(元)。
2.(本小題16分。)位于市區的某制藥公司由外商持股75%且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該公司2013年主營業務收入5500萬元,其他業務收入400萬元,營業外收入300萬元,主營業務成本2800萬元,其他業務成本300萬元,營業外支出210萬元,營業稅金及附加420萬元,管理費用550萬元,銷售費用900萬元,財務費用180萬元,投資收益120萬元。
當年發生的其中部分具體業務如下:
(1)向境外股東企業支付全年技術咨詢指導費120萬元。境外股東企業常年派遣指導專員駐本公司并對其工作成果承擔全部責任和風險,對其業績進行考核評估。
(2)實際發放職工工資1200萬元(其中殘疾人員工資40萬元),發生職工福利費支出180萬元,撥繳工會經費25萬元并取得專用收據,發生職工教育經費支出20萬元,以前年度累計結轉至本年的職工教育經費未扣除額為5萬元。另為投資者支付商業保險費10萬元。
(3)發生廣告費支出800萬元,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50萬元。發生業務招待費支出60萬元。
(4)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對研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發生研發費用支出100萬元且未形成無形資產。
(5)對外捐贈貨幣資金140萬元(通過縣級政府向貧困地區捐贈120萬元,直接向某學校捐贈20萬元)。
(6)為治理污水排放,當年購置污水處理設備并投入使用,設備購置價為300萬元(含增值稅且已作進項稅額抵扣)。處理公共污水,當年取得收入20萬元,相應的成本費用支出為12萬元。
(7)撤回對某公司的股權投資取得100萬元,其中含原投資成本60萬元,相當于被投資公司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10萬元。
(其它相關資料:除非特別說明,各扣除項目均已取得有效憑證,相關優惠已辦理必要手續;因境外股東企業在中國境內會計賬簿不健全,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技術咨詢指導勞務的利潤率為20%且指定該制藥公司為其稅款扣繳義務人;購進的污水處理設備為《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所列設備。)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按照下列順序計算回答問題。
(1)分別計算在業務(1)中該制藥公司應當扣繳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金額。
(2)計算業務(2)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3)計算業務(3)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4)計算業務(4)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5)計算業務(5)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6)計算業務(6)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調整的應納稅額。
(7)計算業務(7)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8)計算該制藥公司2013年應納企業所得稅稅額。
【答案及東奧會計在線獨家解析】
(1)該制藥企業應當扣繳企業所得稅=120/(1+6%)×20%×25%=5.66(萬元)
應當扣繳增值稅=120/(1+6%)×6%=6.79(萬元)
應當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6.79×7%=0.48(萬元)
應當扣繳教育費附加=6.79×3%=0.20(萬元)
應當扣繳地方教育附加=6.79×2%=0.14(萬元)
(2)殘疾人員工資40萬元另按加計扣除
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40萬元
可以扣除的職工福利費限額=1200×14%=168(萬元)
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80-168=12(萬元)
可以扣除的工會經費限額=1200×2%=24(萬元)
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5-24=1(萬元)
可以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限額=1200×2.5%=30(萬元)
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可全額扣除,并可扣除上年結轉的扣除額5萬元
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5萬元
為投資者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能稅前扣除
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
(3)計算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的基數=5500+400=5900(萬元)
可以扣除的廣告費限額=5900×15%=885(萬元)
當年發生的800萬元廣告費無需作納稅調增,但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不能在稅前扣除
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0萬元
可以扣除的業務招待費限額1=5900×5‰=29.5(萬元)
可以扣除的業務招待費限額2=60×60%=36(萬元)
扣除限額29.5萬元
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60-29.5=30.5(萬元)
(4)研發費用另按50%加計扣除
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00×50%=50(萬元)
(5)會計利潤=5500+400+300-2800-300-210-420-550-900-180+120=960(萬元)
公益性捐贈的扣除限額=960×12%=115.2(萬元)
通過縣級政府向貧困地區捐贈120萬元應作納稅調增
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20-115.2=4.8(萬元)
另外,直接向某學校捐贈20萬元不能稅前扣除
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
(6)可以抵免的應納所得稅額=(300/1.17)×10%=25.64(萬元)
可以免稅的所得額=20-12=8(萬元)
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8萬元
(7)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
(8)會計利潤=960(萬元)
應納稅所得額=960-40+12+1-5+10+50+30.5-50+4.8+20-8-10=975.3(萬元)
應納所得稅額=975.3×25%-25.64=218.19(萬元)。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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