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_25年注冊會計師審計考點搶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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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
(一)評價是否已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集團項目組應當評價,通過對合并過程實施的審計程序以及由集團項目組和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執行的工作,是否已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作為形成集團審計意見的基礎。
(二)考慮追加程序
如果認為未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作為形成集團審計意見的基礎,集團項目組可以要求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實施追加的程序。如果不可行,集團項目組可以直接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實施程序。
(三)評價錯報
(1)集團項目合伙人應當評價未更正錯報和未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情況對集團審計意見的影響。
(2)集團項目合伙人對錯報匯總影響的評價,使其能夠確定集團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在重大錯報。
知識點來源:第十六章 對集團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
注:以上內容選自劉圣妮老師24年《審計》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