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式函證未收到回函時的處理_25年注冊會計師審計考點搶學
考生們若想順利通過注冊會計師審計科目考試,首先要克服對其枯燥感的畏懼心理。可以制定科學合理的學習計劃,將考點進行分類整理,逐一攻克。如今新教材還沒下發,建議各位考生提前開始預習備考,下文整理了預習階段的審計考點,一起打卡吧!
? 25考季注會《審計》搶學考點匯總> ? 備考免費資料,注冊即可打開全科資料庫>
積極式函證未收到回函時的處理
(一)要求
如果在合理的時間內未收到積極式詢證函回函,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必要時再次發出詢證函,如仍未收到回函,應當實施替代程序。
提示:
為了確保對函證過程的控制,防止被審計單位與被詢證者串通舞弊,不應由被審計單位催收詢證函。
(二)替代程序
1.對所有未回函的樣本項目實施替代程序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所有未回函的樣本項目實施替代程序,而不能選取部分未回函樣本項目實施替代程序。
2.替代程序的局限性
在某些情況下,如認為取得積極式詢證函回函是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必要程序,替代程序不能提供注冊會計師所需要的審計證據,這些情況可能包括:
(1)可獲取的佐證管理層認定的信息只能從被審計單位外部獲得。
(2)存在特定舞弊風險因素。例如,管理層凌駕于內部控制之上、員工和(或)管理層串通使注冊會計師不能信賴從被審計單位內部獲取的審計證據。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未獲取回函,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其對審計工作和審計意見的影響。
(三)獲取外部證據
注重獲取第三方證據(外部證據),不能僅僅依賴內部支持文件。例如,應收賬款函證的替代程序,注冊會計師可以獲取外部物流單位開具的物流或貨運單據(如適用)、經被審計單位的客戶簽字確認的簽收單(如適用)或其他外部支持性文件等審計證據,而不能僅依賴被審計單位內部的出庫單或發票等內部支持性文件。
知識點來源:第三章 審計證據
注:以上內容選自劉圣妮老師24年《審計》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