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證據的概念_25年注冊會計師審計考點搶學
審計證據是審計要素之一,在之前注冊會計師審計科目的預習中,考生們對這一知識點已經有了簡單的認知,接下來東奧就帶領大家深入理解審計證據的概念,從定義、類別等多方面進行學習!下文還整理了圖表幫助大家理解,一起來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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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證據的概念
(一)審計證據的定義
審計證據是指注冊會計師為了得出審計結論、形成審計意見而使用的所有信息。
審計證據的“所有信息”是與審計過程相對應的概念,包括注冊會計師在“初步業務活動、審計測試流程、完成審計工作和出具審計報告”過程中獲取的審計證據,即審計證據貫穿于審計全過程,如圖3-1所示。
(二)審計證據的類別
審計證據包括會計記錄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的信息,即:
(1)會計記錄中含有的信息。
會計記錄是編制財務報表的基礎,構成注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所需獲取的審計證據的重要部分。這些會計記錄通常是電子數據,因而要求注冊會計師對內部控制予以充分關注,以獲取這些記錄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2)其他的信息。
會計記錄中含有的信息本身并不足以提供充分的審計證據作為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基礎,注冊會計師還應當獲取用作審計證據的其他的信息。
(3)二者關系。
①沒有會計記錄含有的信息,審計工作將無法進行。
②沒有其他的信息,可能無法識別重大錯報風險。
③會計記錄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的信息,兩者缺一不可。
(三)獲取審計證據的要求
(1)注冊會計師要獲取不同來源(比如,外部與內部)和不同性質(比如,會計記錄中的信息與其他的信息,直接與間接證據等)的審計證據,不過,審計證據很少是結論性的,從性質看大多是說服性的,并能佐證會計記錄中所記錄信息的合理性。
(2)注冊會計師將不同來源和不同性質的審計證據綜合起來考慮,這樣能夠反映出結果的一致性,從而佐證會計記錄中記錄的信息。
(3)如果審計證據不一致,而且這種不一致可能是重大的,注冊會計師應當擴大審計程序的范圍,直到不一致得到解決,并針對賬戶余額或各類交易獲得必要保證。
點睛課堂:
說服性證據、結論性證據,總是分不清?
(1)說服性證據是指審計人員獲取的與審計客觀事實存在一定差距的證據,但能滿足審計目標的要求。比如,根據樣本的結果推斷總體是否存在重大錯報的審計證據;在審計會計估計時,注冊會計師通過作出的點估計或區間估計判斷管理層會計估計是否存在重大錯報的審計證據等。
(2)結論性證據是指審計人員獲取的與審計客觀事實相符的證據,比如細節測試中重新計算的審計證據、監盤庫存現金獲取的審計證據等。
知識點來源:第三章 審計證據
注:以上內容選自劉圣妮老師24年《審計》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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