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證過程中的舞弊風險跡象以及應對措施_24年注會審計劃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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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三章:審計證據
第三節:函證
【知 識 點】
函證過程中的舞弊風險跡象以及應對措施
(一)注冊會計師需要關注的舞弊風險跡象
與函證程序有關的舞弊風險跡象的情形包括:
(1)管理層不允許寄發詢證函。
(2)管理層試圖攔截、篡改詢證函或回函,如堅持以特定的方式發送詢證函。
(3)被詢證者將回函寄至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將其轉交注冊會計師。
(4)注冊會計師跟進訪問被詢證者,發現回函信息與被詢證者記錄不一致,例如,對銀行的跟進訪問表明提供給注冊會計師的銀行函證結果與銀行的賬面記錄不一致。
(5)從私人電子信箱發送的回函。
(6)收到同一日期發回的、相同筆跡的多份回函。
(7)位于不同地址的多家被詢證者的回函郵戳顯示的發函地址相同。
(8)收到不同被詢證者用快遞寄回的回函,但快遞的交寄人或發件人是同一個人或是被審計單位的員工。
(9)回函郵戳顯示的發函地址與被審計單位記錄的被詢證者的地址不一致。
(10)不正常的回函率,例如,銀行函證未回函;與以前年度相比,回函率異常偏高或回函率重大變動;向被審計單位債權人發送的詢證函回函率很低。
(11)被詢證者缺乏獨立性。例如,被審計單位及其管理層能夠對被詢證者施加重大影響以使其向注冊會計師提供虛假或誤導信息(如被審計單位是被詢證者唯一或重要的客戶或供應商);被詢證者既是被審計單位資產的保管人又是資產的管理者。
(二)針對舞弊風險跡象注冊會計師可以采取的應對措施
針對舞弊風險跡象,注冊會計師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實施的審計程序的情形包括:
(1)驗證被詢證者是否存在、是否與被審計單位之間缺乏獨立性,其業務性質和規模是否與被詢證者和被審計單位之間的交易記錄相匹配。
(2)將與從其他來源得到的被詢證者的地址(如與被審計單位簽訂的合同上簽署的地址、網絡上查詢到的地址)相比較,驗證寄出方地址的有效性。
(3)將被審計單位檔案中有關被詢證者的簽名樣本、公司公章與回函核對。
(4)要求與被詢證者相關人員直接溝通討論詢證事項,考慮是否有必要前往被詢證者工作地點以驗證其是否存在。
(5)分別在中期和期末寄發詢證函,并使用被審計單位賬面記錄和其他相關信息核對相關賬戶的期間變動。
(6)獲得被審計單位的信用記錄。
①考慮從金融機構獲得被審計單位的信用記錄,加蓋該金融機構公章,并與被審計單位會計記錄相核對,以證實是否存在被審計單位沒有記錄的貸款、擔保、開立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保函等事項。
②根據金融機構的要求,注冊會計師獲取信用記錄時可以考慮由被審計單位人員陪同前往。在此過程中,注冊會計師需要注意確認該信用記錄沒有被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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