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業務約定書_24年注會審計劃重點
2024年注會審計科目備考正在進行,下文為大家帶來審計業務約定書的相關知識點,其中包括它的定義、基本內容、審計業務約定條款的變更等等。完成本文知識點學習后,考生還可以點擊下方推薦閱讀的鏈接打卡更多考點!
推薦閱讀:2024年注會審計備考劃重點匯總>>
【所屬章節】
第二章:審計計劃
第一節:初步業務活動
【知 識 點】
審計業務約定書
(一)定義
審計業務約定書通常是指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簽訂的,用以記錄和確認審計業務的委托與受托關系、審計目標和范圍、雙方的責任以及報告的格式等事項的書面協議。會計師事務所承接任何審計業務,都應與被審計單位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
(二)基本內容
(1)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與范圍;
(2)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3)管理層的責任;
(4)指出用于編制財務報表所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
(5)提及注冊會計師擬出具的審計報告的預期形式和內容,以及對在特定情況下出具的審計報告可能不同于預期形式和內容的說明。
(三)審計業務約定條款的變更
審計業務變更是指將已經承接的審計業務變更為保證程度較低的業務,例如,審計業務變更為審閱業務,或者相關服務。如圖2-4所示。
1.變更審計業務約定條款的要求
在完成審計業務前,如果被審計單位或委托人要求將審計業務變更為保證程度較低的業務,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是否存在合理理由予以變更。如果沒有合理的理由,注冊會計師不應同意變更業務。
可能導致審計業務變更的原因,包括:
(1)環境變化對審計服務的需求產生影響。
(2)對原來要求的審計業務的性質存在誤解。
(3)審計范圍受到限制(無論是管理層施加的還是其他情況引起的)。
上述(1)和(2)通常被認為是變更業務的合理理由,但如果有跡象表明該變更要求與錯誤的、不完整的或者不能令人滿意的信息有關,注冊會計師不應認為該變更是合理的。
2.變更為審閱業務或相關服務業務的要求
如果注冊會計師認為將審計業務變更為審閱業務或相關服務業務具有合理理由,截至變更日已執行的審計工作可能與變更后的業務相關,相應地,注冊會計師需要執行的工作和出具的報告會適用于變更后的業務。為避免引起報告使用者的誤解,對相關服務業務出具的報告不應提及原審計業務和在原審計業務中已執行的程序。只有將審計業務變更為執行商定程序業務,注冊會計師才可在報告中提及已執行的程序。
3.如果沒有合理的理由,注冊會計師不同意變更審計業務約定條款,而管理層又不允許繼續執行原審計業務,注冊會計師的處理:
(1)在適用的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解除審計業務約定;
(2)確定是否有約定義務或其他義務向治理層、所有者或監管機構等報告該事項。
點睛課堂:
為什么審計變更為執行商定程序時,可以提及已執行的程序?
注冊會計師執行的商定程序業務,是僅報告執行的商定程序(預先約定的)及其結果,并不提出鑒證結論(如審計結論)。報告使用者自行對注冊會計師執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結果作出評價,并根據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得出自己的結論。
《中國注冊會計師相關服務準則第4101號——對財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序》應用指南(2023年4月4日修訂),補充如下:
(一)目標
對財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序的目標是注冊會計師對特定財務數據、單一財務報表或整套財務報表等財務信息執行與特定主體商定的具有審計性質的程序,并就執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結果出具報告。
(二)僅報告執行的程序及結果
注冊會計師執行商定程序業務,僅報告執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結果,并不提出鑒證結論。報告使用者自行對注冊會計師執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結果作出評價,并根據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得出自己的結論。
(三)報告的使用限制
商定程序業務報告僅限于參與協商確定程序的特定主體使用,以避免不了解商定程序的人對報告產生誤解。這是因為注冊會計師所執行的商定程序是與特定主體協商確定的,而其他人由于不了解為什么要執行這些程序,可能會對注冊會計師報告的結果產生誤解。
(四)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由于商定程序業務與審計業務相比有許多特殊之處,其委托目的、執行的程序及其時間、范圍等,需要在業務約定書中詳細加以約定。在執行此類業務時,注冊會計師除遵循本準則的要求外,還必須執行與特定主體約定的程序。為了控制和減少風險,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執行程序、確定結果、編制報告的過程進行適當的計劃、監督,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
(五)程序的類型
執行商定程序業務運用的程序通常包括:
(1)詢問和分析;
(2)重新計算、比較和其他核對方法;
(3)觀察;
(4)檢查;
(5)函證。
上文注會考試知識點內容根據劉圣妮老師《輕一基礎精講班》講義整理,劉圣妮老師主講的C雙名師輕松過關?班課程正在更新!點擊了解課程詳情>>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