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審計工作概述_2023年注會審計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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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審計工作概述
一、評價審計中的重大發現
(一)在完成審計工作階段,項目合伙人和審計項目組考慮的重大發現和事項的例子包括:(共5點,簡單了解)
1.期中復核中的重大發現及其對審計方法的相關影響;
2.涉及會計政策的選擇、運用和一貫性的重大事項,包括相關披露;
3.就識別出的重大風險,對審計策略和計劃的審計程序所作的重大修改;
4.在與管理層和其他人員討論重大發現和事項時得到的信息;
5.與注冊會計師的最終審計結論相矛盾或不一致的信息。
(二)對實施的審計程序的結果進行評價,可能全部或部分地揭示出以下事項:(熟悉,閱讀幾遍)(共8點)
1.為了實現計劃的審計目標,是否有必要對重要性進行修訂;
2.對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的重大修改,包括對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結果作出的重要修改;
3.對審計方法有重要影響的值得關注的內部控制缺陷和其他缺陷;
4.財務報表中存在的重大錯報;
5.項目組內部,或項目組與項目質量復核人員或提供咨詢的其他人員之間,就重大會計和審計事項達成最終結論所存在的意見分歧;
6.在審計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難;
7.向事務所內部有經驗的專業人士或外部專業顧問咨詢的事項;
8.與管理層或其他人員就重大發現以及與注冊會計師的最終審計結論相矛盾或不一致的信息進行的討論。
二、評價審計過程中識別出的錯報
目標 | 在評價審計過程中識別出的錯報時,注冊會計師的目標是: 1.評價識別出的錯報對審計的影響; 2.評價未更正錯報對財務報表的影響。 |
概念 | 未更正錯報: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累積的且被審計單位未予以更正的錯報。 |
(一)累積識別出的錯報
注冊會計師應當累積審計過程中識別出的錯報,除非錯報明顯微小。
(二)隨著審計的推進考慮識別出的錯報
情形 | 如果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是否需要修改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2種情形) 1.識別出的錯報的性質以及錯報發生的環境表明可能存在其他錯報,并且可能存在的其他錯報與審計過程中累積的錯報合計起來可能是重大的; 2.審計過程中累積的錯報合計數接近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確定的重要性。 |
說明 | 如果管理層應注冊會計師的要求,檢查了某類交易、賬戶余額或披露并更正了已發現的錯報,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追加的審計程序,以確定錯報是否仍然存在。 |
(三)溝通和更正錯報
1.除非法律法規禁止,注冊會計師應當及時將審計過程中累積的所有錯報(即超過明顯微小錯報臨界值的所有錯報)與適當層級的管理層進行溝通。注冊會計師還應當要求管理層更正這些錯報。
2.注冊會計師及時與適當層級的管理層溝通錯報事項是重要的,因為這能使管理層評價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和披露是否為錯報,如有異議則告知注冊會計師,并采取必要行動。
3.法律法規可能限制注冊會計師就某些錯報與管理層或被審計單位的其他人員溝通。
4.在某些情況下,注冊會計師的保密義務與通報義務之間存在的潛在沖突可能很復雜。此時,注冊會計師可以考慮征詢法律意見。
5.管理層更正所有錯報(包括注冊會計師通報的錯報),能夠保持會計賬簿和記錄的準確性,降低由于與本期相關的、非重大的且尚未更正的錯報的累積影響而導致未來期間財務報表出現重大錯報的風險。(本期更正,也可能減少未來錯報)
6.如果管理層拒絕更正溝通的部分或全部錯報,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管理層不更正錯報的理由,并在評價財務報表整體是否不存在重大錯報時考慮該理由。
(四)評價未更正錯報的影響
1.重新評估重要性
在評價未更正錯報的影響之前,注冊會計師應當重新評估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確定的重要性,以根據被審計單位的實際財務結果確認其是否適當。【理由:確定重要性時,通常依據對財務結果的估計,而非實際的財務結果】
提示:
①在評價未更正錯報的影響之前,注冊會計師可能有必要依據實際的財務結果對重要性作出修改。(先修訂重要性水平:財務報表整體的和特定類別的)
②如果注冊會計師對重要性或重要性水平(如適用)進行的重新評估導致需要確定較低的金額,則應重新考慮:(2個方面)
a.實際執行的重要性;
b.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的適當性。
例如: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計劃階段確定的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性為100萬元(經常性業務的稅前利潤2000萬元×5%),實際執行的重要性為50萬元。
在審計過程中注冊會計師發現若干項重大錯報,管理層已同意調整,合計調減稅前利潤800萬元。
在評價未更正錯報前,注冊會計師根據用調整后的稅前利潤1200萬元(2000-800),重新計算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性(60萬元)和實際執行的重要性(30萬元)。
在這種情況下,注冊會計師需要考慮幾個方面的問題:
(1)發現的重大錯報800萬元遠遠超出計劃階段確定的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性(100萬元),表明存在比可接受的低風險水平更大的風險,注冊會計師需要重新考慮對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結果及其應對措施;
(2)基于調整后的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性和實際執行的重要性,已經實施的審計程序是否充分(例如,實際執行的重要性降低可能意味著在采用審計抽樣實施細節測試時需要增加樣本量);
(3)注冊會計師應當用調整后的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性60萬元評價未更正錯報是否重大。
2.確定未更正錯報單獨或匯總起來是否重大
在確定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2個方面)
(1)考慮未更正錯報的金額、性質和錯報發生的特定環境
注冊會計師在評價未更正錯報是否重大時,除考慮未更正錯報單獨或連同其他未更正錯報的金額是否超過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性(即定量因素)外,還需要考慮錯報性質以及錯報發生特定環境(即定性因素)。【相對于兩個方面而言:特定類別的交易、賬戶余額或披露、財務報表整體】
第一部分:考慮與金額相關的單項錯報(定量因素)
注冊會計師需要考慮每一項與金額相關的錯報,以評價其對相關類別的交易、賬戶余額或披露的影響,包括評價該項錯報是否超過特定類別的交易、賬戶余額或披露的重要性水平(如適用)。
第二部分:考慮錯報的抵銷
(1)如果注冊會計師認為某一單項錯報是重大的,則該項錯報不太可能被其他錯報抵銷。比如:高估收入不可能被高估費用抵銷。(如:殺人、做100件好事)
(2)對于同一賬戶余額或同一類別的交易內部的錯報,這種抵銷可能是適當的。比如:少提折舊、多提折舊。
(3)在得出抵銷非重大錯報是適當的這一結論之前,需要考慮可能存在其他未被發現的錯報的風險。(謹慎得結論)
第三部分:確定分類錯報的影響(3方面)
(1)確定一項分類錯報是否重大,需要進行定性評估。
(2)即使分類錯報超過了在評價其他錯報時運用的重要性水平,注冊會計師可能仍然認為該分類錯報對財務報表整體不產生重大影響;(如:應付債券與長期借款)
(3)在某些情況下,即使某些錯報低于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性,但因與這些錯報相關的某些情況,在將其單獨或連同在審計過程中累積的其他錯報一并考慮時,注冊會計師也可能將這些錯報評價為重大錯報。(主要考慮兩個方面:對關鍵財務指標計算的影響、對損益變化趨勢的影響)
第四部分:下列情況也可能影響注冊會計師對錯報的評價:
(1)錯報對遵守監管要求的影響程度。
(2)錯報對遵守債務合同或其他合同條款的影響程度。
(3)錯報與會計政策的不正確選擇或運用相關,這些會計政策的不正確選擇或運用對當期財務報表不產生重大影響,但可能對未來期間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
(4)錯報掩蓋收益的變化或其他趨勢的程度(尤其是在結合宏觀經濟背景和行業狀況進行考慮時),或對用于評價被審計單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或現金流量的有關比率的影響程度。
(5)錯報對財務報表中列報的分部信息的影響程度。例如,錯報事項對某一分部或對被審計單位的經營或盈利能力有重大影響的其他組成部分的重要程度。
(6)錯報對增加管理層薪酬的影響程度。例如,管理層通過達到有關獎金或其他激勵政策規定的要求以增加薪酬。
(7)相對于注冊會計師所了解的以前向財務報表使用者傳達的信息(如盈利預測),錯報是重大的。
(8)錯報對涉及特定機構或人員的項目的相關程度。例如,與被審計單位發生交易的外部機構或人員是否與管理層成員有關聯關系。
(9)錯報涉及對某些信息的遺漏,盡管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未對這些信息作出明確規定,但是注冊會計師根據職業判斷認為這些信息對財務報表使用者了解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或現金流量是重要的。
(10)錯報對其他信息(如包含在“管理層討論與分析”或“經營與財務回顧”中的信息)的影響程度,這些信息與已審計財務報表一同披露,并被合理預期可能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作出的經濟決策。
第五部分:考慮定性披露中的單項錯報
注冊會計師還需要考慮定性披露中的單項錯報(如涉及國際貿易活動的被審計單位對匯率變化的敏感性的描述不充分),以評價其對相關披露的影響以及對財務報表整體的綜合影響。
(2)考慮與以前期間相關的未更正錯報
①與以前期間相關的非重大未更正錯報的累積影響,可能對本期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
②有多種可接受的方法供注冊會計師評價這些未更正錯報對本期財務報表的影響。
③在不同期間使用相同的評價方法可以保持一致性。
3.與治理層的溝通要求
(1)除非法律法規禁止,注冊會計師應當與治理層溝通未更正錯報,以及這些錯報單獨或匯總起來可能對審計意見產生的影響。
(2)在溝通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逐項指明重大的未更正錯報。(注意:并非全部)
(3)注冊會計師應當要求被審計單位更正未更正錯報。
(4)注冊會計師應當與治理層溝通與以前期間相關的未更正錯報對相關類別的交易、賬戶余額或披露以及財務報表整體的影響。
提示:
如果存在大量單項不重大的未更正錯報,注冊會計師可能就未更正錯報的筆數和總金額的影響進行溝通,而不是逐筆溝通單項未更正錯報的細節。
(五)書面聲明
1.注冊會計師應當要求(★★★注意字眼)管理層和治理層(如適用)提供書面聲明,說明其是否認為未更正錯報單獨或匯總起來對財務報表整體的影響不重大。
這些錯報項目的概要應當包含在書面聲明中或附在其后。
2.在某些情況下,管理層和治理層(如適用)可能并不認為注冊會計師提出的某些未更正的錯報是錯報。
基于這一原因,他們可能在書面聲明中增加以下表述:“因為[描述理由],我們不同意……事項和……事項構成錯報。”然而,即使獲取了這一聲明,注冊會計師仍需要對未更正錯報的影響形成結論(注意:不是出具報告)。
三、實施分析程序
1.在臨近審計結束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分析程序,幫助其對財務報表形成總體結論,以確定財務報表是否與其對被審計單位的了解一致。
2.實施分析程序的結果可能有助于注冊會計師識別出以前未識別的重大錯報風險,在這種情況下,注冊會計師需要修改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結果,并相應修改原計劃實施的進一步審計程序。
四、復核審計工作
對審計工作的復核包括項目組內部復核和作為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質量管理措施而執行的項目質量復核(如適用)。
(一)項目組內部復核
復核人員 | 1.總原則:由經驗較為豐富的項目組成員對經驗較為缺乏的項目組成員的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復核; 2.對一些較為復雜、審計風險較高的領域,例如,舞弊風險的評估與應對、重大會計估計及其他復雜的會計問題、審核會議記錄和重大合同、關聯方關系和交易、持續經營存在的問題等,需要指派經驗豐富的項目組成員執行復核,必要時可以由項目合伙人執行復核 |
復核范圍 | 執行復核時,復核人員需要考慮的事項包括: 1.審計工作是否已按照職業準則和適用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2.重大事項是否已提請進一步考慮 3.相關事項是否已進行適當咨詢,由此形成的結論是否已得到記錄和執行 4.是否需要修改已執行審計工作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 5.已執行的審計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結論,并已得到適當記錄 6.已獲取的審計證據是否充分、適當 7.審計程序的目標是否已實現 |
復核時間 | 審計項目復核貫穿審計全過程,隨著審計工作的開展,復核人員在審計計劃階段、執行階段和完成階段及時復核相應的審計工作底稿(隨時) |
項目合伙人復核 | 1.基本原則 (1)項目合伙人應當對管理和實現審計項目的高質量承擔總體責任。 (2)項目合伙人應當在審計過程中的適當時點復核審計工作底稿,包括與下列方面相關的審計工作底稿; ①重大事項; ②重大判斷,包括與在審計中遇到的困難或有爭議事項相關的判斷,以及得出的結論; ③根據項目合伙人的職業判斷,與項目合伙人的職責有關的其他事項。 2.在審計報告日或審計報告日之前,項目合伙人應當通過復核審計工作底稿與項目組討論,確信已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支持得出的結論和擬出具的審計報告。(★★重點掌握) 3.項目合伙人應當在簽署審計報告前復核財務報表、審計報告以及相關的審計工作底稿,包括對關鍵審計事項的描述(如適用),項目合伙人應當在與管理層、治理層或相關監管機構簽署正式書面溝通文件之前對其進行復核。 4.《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要求項目合伙人記錄復核的范圍和時間。 |
(二)項目質量復核(組外復核)
■ 所屬章節:完成審計工作
■ 內容來源:選自張敬富老師2022年注會審計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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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