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證銀行存款余額-2021年注會《審計》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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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函證銀行存款余額
【所屬章節】
第十二章 貨幣資金的審計——第四節 貨幣資金的實質性程序
【知識點】函證銀行存款余額
函證銀行存款余額
項目 | 具體內容 |
目的 | (1)了解銀行存款的存在 (2)了解企業所欠銀行債務情況,并有助于發現企業未入賬的銀行借款和未披露的或有負債 |
要求 | 以被審計單位名義向銀行發函,回函結果直接寄回會計師事務所 |
對象和范圍 | 應當對銀行存款(包括零余額賬戶和在本期內注銷的賬戶)、借款及與金融機構往來的其他重要信息實施函證程序,除非有充分證據表明某一銀行存款、借款及與金融機構往來的其他重要信息對財務報表不重要且與之相關的重大錯報風險很低;如果不對這些項目實施函證程序,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說明理由 |
方式 | 采用積極的函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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