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性程序-2021年注會《審計》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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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實質性程序
【所屬章節】
第八章 風險應對——第四節 實質性程序
【知識點】實質性程序
實質性程序
考點1:實質性程序的含義和要求
實質性程序的含義、實施要求等事項,歸納如下表。
實質性程序 | 具體內容 |
含義 | 指用于發現認定層次重大錯報的審計程序,包括細節測試和實質性分析程序 |
基本要求 | 無論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結果如何,注冊會計師都應當針對所有重大類別的交易、賬戶余額和披露實施實質性程序 |
與財務報表編制完成階段相關的審計程序 | (1)將財務報表中的信息與所依據的會計記錄進行核對或調節,包括核對或調節披露中的信息,無論該信息是從總賬和明細賬中獲取,還是從總賬和明細賬之外的其他途徑獲取 (2)檢查財務報表編制過程中作出的重大會計分錄和其他調整 |
針對特別風險實施的實質性程序 | (1)如果認為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是特別風險,注冊會計師應當專門針對該風險實施實質性程序 (2)如果針對特別風險實施的程序僅為實質性程序,這些程序應當包括細節測試,或將細節測試和實質性分析程序結合使用,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
考點2:實質性程序的時間
針對實質性程序的實施時間的有關事項,歸納如下表。
實質性程序的時間 | 具體內容 |
考慮是否在期中 實施實質性程序 應當考慮的因素 | (1)控制環境和其他相關的控制 (2)實施審計程序所需信息在期中之后的可獲得性 (3)實質性程序的目的 (4)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 (5)特定類別交易或賬戶余額以及相關認定的性質 (6)針對剩余期間,能否通過實施實質性程序或將實質性程序與控制測試相結合,降低期末存在錯報而未被發現的風險 |
如何考慮期中 審計證據 | (1)如果在期中實施了實質性程序,注冊會計師應當將期中得出的結論合理延伸至期末。在將期中實施的實質性程序得出的結論合理延伸至期末時,注冊會計師有兩種選擇: ①針對剩余期間實施進一步的實質性程序 ②將實質性程序和控制測試結合使用 (2)如果擬將期中測試得出的結論延伸至期末,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針對剩余期間僅實施實質性程序是否足夠。如果認為實施實質性程序本身不充分,注冊會計師還應測試剩余期間相關控制運行的有效性或針對期末實施實質性程序 (3)如果已識別出由于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為將期中得出的結論延伸至期末而實施的審計程序通常是無效的,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在期末或者接近期末實施實質性程序 |
如何考慮以前 審計獲取的 審計證據 | (1)在以前審計中實施實質性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通常對本期只有很弱的證據效力或沒有證據效力,不足以應對本期的重大錯報風險 (2)只有當以前獲取的審計證據及其相關事項未發生重大變動時,以前獲取的審計證據才可能用做本期的有效審計證據 (3)如果擬利用以前審計中實施實質性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本期實施審計程序,以確定這些審計證據是否具有持續相關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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