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抽樣在細節測試中的運用(一)_2020年注會《審計》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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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審計抽樣在細節測試中的運用
【所屬章節】
第四章 審計抽樣方法——第三節 審計抽樣在細節測試中的運用
【知識點】細節測試中樣本設計階段
審計抽樣在細節測試中的運用
(一)確定測試目標
審計抽樣通常用來測試有關財務報表金額的一項或多項認定(如應收賬款的存在)的合理性。如果該金額是合理正確的,注冊會計師將接受與之相關的認定,認為財務報表金額不存在重大錯報。
(二)定義總體
1.適當性
(1)注冊會計師應確信抽樣總體適合于特定的審計目標(認定)。
(2)不同性質的交易可能導致借方余額、貸方余額和零余額多種情況并存,注冊會計師需要根據風險、相關認定和審計目標進行不同的考慮。
例如:
①測試應付賬款的高估(與存在認定相關),注冊會計師應將應付賬款明細表定義為總體。
②測試應付賬款的低估(與完整性認定相關),注冊會計師可以將期后付款記錄、未付款的發票、供貨商的對賬單、沒有銷售發票對應的收貨報告,或能提供低估應付賬款的審計證據的其他項目定義為總體,而不應將應付賬款明細表定義為總體。
2.完整性
(1)總體的完整性包括代表總體的實物的完整性。
(2)如果代表總體的實物和總體不一致,注冊會計師可能對總體得出錯誤的結論。
(3)如果注冊會計師將選擇的實物和總體比較之后,認為代表總體的實物遺漏了應包含在最終評價中的總體項目,注冊會計師應選擇新的實物,或對被排除在實物之外的項目實施替代程序,并詢問遺漏的原因。
(4)在細節測試中,注冊會計師還應當運用職業判斷,判斷某賬戶余額或交易類型中是否存在及存在哪些應該單獨測試而不能放在抽樣總體中的項目。
(5)在審計抽樣時,銷售收入和銷售成本通常被視為兩個獨立的總體。為了減少樣本量而僅將毛利率作為一個總體是不恰當的,因為收入錯報并非總能被成本錯報抵銷,反之亦然。
(三)定義抽樣單元
在細節測試中,抽樣單元可能是一個賬戶余額、一筆交易或交易中的一個記錄(如銷售發票中的單個項目),甚至是每個貨幣單元。
(四)界定錯報
在細節測試中,注冊會計師應根據審計目標(具體認定類別)界定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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