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收到回函_2020年注會《審計》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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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未收到回函
【所屬章節】
第三章 審計證據——第三節 函證
【知識點】未收到回函
未收到回函
如果在合理的時間內未收到回函,注冊會計師可以聯系被詢證者予以跟進,必要時再次發出詢證函,以及可能實施替代程序,歸納如下表。
考慮事項 | 再次發函或替代程序 |
(1)跟進 | 重新核實原地址的準確性并再次發出詢證函;如果仍未收到回函,則應當實施替代程序 |
(2)替代程序的范圍 | 應對所有未回函的樣本項目實施替代程序,而不能選取部分未回函樣本項目實施替代程序 |
(3)函證應收賬款的替代程序 | 在營業收入截止測試基礎上,根據相關收入確認政策,將應收賬款余額所涵蓋的交易核對至期后的相應收款單據或記錄(例如現金收據、銀行進賬單、銀行對賬單等)、銷售合同、銷售訂單、銷售發票、提單(裝運單或發貨單)、客戶簽收和驗收記錄等 【提示】即營業收入發生認定的“逆查”,與教材9.5“前后呼應” |
(4)函證應付賬款的替代程序 | 在考慮實施存貨監盤和存貨采購截止測試的基礎上,檢查期后付款記錄、與供應商的往來函件、其他文件或記錄,例如采購合同、采購訂單、采購發票、入庫單、提單(裝運單或收貨單)和驗收記錄等 【提示】即查找未入賬應付賬款的審計程序,與教材10.5“前后呼應” |
(5)考慮舞弊跡象 | 注重第三方證據(外部證據),不能僅僅依賴內部支持文件 例如,以應收賬款函證的替代程序為例,注冊會計師可以獲取外部物流單位開具的物流或貨運單據(如適用)、經被審計單位的客戶簽字確認的簽收單(如適用)或其他外部支持性文件等審計證據,而不能僅依賴被審計單位內部的出庫單或發票等內部支持性文件 |
(6)獲取積極式詢證函回函是必要程序(即替代程序的局限性) | 在某些情況下,取得積極式詢證函回函可能是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必要程序,替代程序不能提供注冊會計師所需要的審計證據,這些情況可能包括: ①可獲取的佐證管理層認定的信息只能從被審計單位外部獲得 ②存在特定舞弊風險因素。例如,管理層凌駕于內部控制之上,員工和(或)管理層串通舞弊使注冊會計師不能信賴從被審計單位獲取的審計證據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未獲取回函,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其對審計工作和審計意見的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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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注會考試知識點選自劉圣妮老師《注冊會計師審計》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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