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審計》第二章審計計劃-初步業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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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考點詳解】初步業務活動
一、計劃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內容框架
(一)基本要求
計劃審計工作是一項持續的過程,通常注冊會計師在前一期審計工作結束后即開始本期的審計計劃工作,直到本期審計工作結束為止。
(二)內容框架(3部分)
1.進行初步業務活動;
2.制定總體審計策略;
3.制定具體審計計劃。
二、初步業務活動的目的和內容(能否接受委托?)
(一)初步業務活動的目的(3個目的)(2種情況:承接、保持)
1.具備執行業務所需要的獨立性和能力;(我沒有問題——能干+獨立性)
2.不存在因管理層誠信問題而影響注冊會計師保持該項業務意愿的情況;(你沒有問題——誠信)
3.與被審計單位不存在對業務約定條款的誤解。
(二)初步業務活動的內容(共3點)
1.針對保持客戶關系和具體審計業務實施相應的質量控制程序;
2.評價遵守相關職業道德要求的情況;
3.就審計業務約定條款達成一致意見。
【補充例題?單選題】(2014年)
下列各項中不屬于初步業務活動的是( )。
A.針對保持客戶關系和具體審計業務實施相應的質量控制程序
B.評價遵守相關的職業道德要求的情況
C.就審計業務的約定條款與被審計單位達成一致意見
D.在執行首次審計業務時,查閱前任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底稿
三、審計的前提條件(與§1.2有重復)
(一)含義
審計的前提條件:是指a.管理層在編制財務報表時采用可接受的編制基礎以及b.管理層對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工作的前提的認可。(2方面)
(二)審計的前提條件
前提條件 | 相關內容 |
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的可接受性 | 在確定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的可接受性時,應當考慮下列因素:(★★★4個因素) |
1.被審計單位的性質(商業企業?公共部門實體?非營利組織?); | |
2.財務報表的目的(通用目的?特殊目的?); | |
3.財務報表的性質(整套報表?單一報表?); | |
4.法律法規是否規定了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 | |
管理層已認可并理解其承擔的責任 | 就管理層的責任達成一致意見(第1章:保證報表、保證內控、提供必要的前提條件) |
(三)確認的形式——書面聲明(3句話)
1.注冊會計師應當要求管理層就其已履行的某些責任提供書面聲明。
2.如果管理層不認可其責任,或不同意提供書面聲明,注冊會計師將不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在這種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承接此類審計業務是不恰當的,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
3.如果法律法規要求承接此類審計業務,注冊會計師可能需要向管理層解釋這種情況的重要性及其對審計報告的影響。
四、審計業務約定書(以理解為主)
(一)基本原則
會計師事務所承接任何審計業務,都應與被審計單位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
(二)審計業務約定書的基本內容(5個方面)
1.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與范圍;
2.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3.管理層的責任;
4.指出用于編制財務報表所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
5.提及注冊會計師擬出具的審計報告的預期形式和內容,以及對在特定情況下出具的審計報告可能不同于預期形式和內容的說明;
(三)審計業務約定書的特殊考慮
1.考慮特定需要(主要:雙方的義務問題,以理解為主)(共15項)
(1)詳細說明審計工作的范圍,包括提及適用的法律法規、審計準則,以及注冊會計師協會發布的職業道德守則和其他公告;
(2)對審計業務結果的其他溝通形式;
(3)說明由于審計和內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即使審計工作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得到恰當的計劃和執行,仍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重大錯報未被發現的風險;
(4)計劃和執行審計工作的安排,包括審計項目組的構成;
(5)管理層確認將提供書面聲明;
(6)管理層同意向注冊會計師及時提供財務報表草稿和其他所有附帶信息,以使注冊會計師能夠按照預定的時間表完成審計工作;
(7)管理層同意告知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日至財務報表報出日之間注意到的可能影響財務報表的事實;
(8)收費的計算基礎和收費安排;
(9)管理層確認收到審計業務約定書并同意其中的條款;
(10)在某些方面對利用其他注冊會計師和專家工作的安排;
(11)對審計涉及的內部審計人員和其他員工工作的安排;
(12)首次審計的情況下,與前任注冊會計師(如存在)溝通的安排;
(13)說明對注冊會計師責任可能存在的限制;
(14)注冊會計師與被審計單位之間需要達成進一步協議的事項;
(15)向其他機構或人員提供審計工作底稿的義務。
2.組成部分的審計
如果母公司的注冊會計師同時也是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需要考慮下列因素,決定是否向組成部分單獨致送審計業務約定書:(5個方面)
(1)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的委托人;(委托人不同,一般單獨簽約)
(2)是否對組成部分單獨出具審計報告;
(3)與審計委托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4)母公司占組成部分的所有權份額;(份額不高,一般說明組成部分的獨立性高,應單獨簽約)
(5)組成部分管理層相對于母公司的獨立程度。(獨立程度越高,越應單獨簽約)
3.連續審計(掌握★★)
基本要求 |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評估: |
1.是否需要對審計業務約定條款作出修改; | |
2.是否需要提醒被審計單位注意現有的條款。 | |
結論:可以決定不在每期都致送新的審計業務約定書或其他書面協議。 | |
需要修改業務約定條款/提醒注意現有條款的情形(8個方面) | 1.有跡象表明被審計單位誤解審計目標和范圍; |
2.需要修改約定條款或增加特別條款; | |
3.被審計單位高級管理人員近期發生變動; | |
4.被審計單位所有權發生重大變動; | |
5.被審計單位業務的性質或規模發生重大變化;(影響風險和收費) | |
6.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變化;(△) | |
7.編制財務報表采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發生變更; | |
8.其他報告要求發生變化。(△) |
4.審計業務約定條款的變更
(1)審計業務約定條款的要求
基本要求 | 在完成審計業務前,如果被審計單位要求注冊會計師將審計業務變更為保證程度較低的業務,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是否存在合理理由予以變更。 | |
變更原因 | 1.環境變化對審計服務的需求產生影響;(暫停IPO審批) | 合理理由 |
2.對原來要求的審計業務的性質存在誤解; | ||
3.無論是管理層施加的還是其他情況引起的審計范圍受到限制。 | 非合理理由 |
處理原則 | 1.如果沒有合理的理由,注冊會計師不應當同意變更業務。 |
2.如果注冊會計師不同意變更業務,而管理層又不允許繼續執行原審計業務,注冊會計師應當: | |
(1)在適用的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解除審計業務約定; | |
(2)確定是否有約定義務或其他義務向治理層、所有者或監管機構等報告該事項。(向有關機構報告) |
(2)變更為審閱業務或相關服務業務的要求
變更前的要求 | 1.考慮是否存在合理理由; |
2.評估變更業務對法律責任或業務約定條款的影響。 | |
具體處理原則 | 如果注冊會計師認為將審計業務變更為審閱業務或相關服務業務具有合理理由,截至變更日已執行的審計工作可能與變更后的業務相關,相應地,注冊會計師需要執行的工作和出具的報告會適用于變更后的業務。 |
出具報告的要求(★★★) | 為避免引起報告使用者的誤解,對相關報務業務出具的報告: | ||
不應提及 | 1.原審計業務; | ||
2.在原審計業務中已執行的程序。 | |||
特殊情況 | 適用前提 | 將審計業務變更為執行商定程序業務; | |
提及內容 | 可以提及己執行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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