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管轄_25年注會稅法學習要點




在注會稅法科目中,這一知識點主要講解稅務行政復議案件應由哪個行政機關受理及審查的規則。考生在學習時,需重點關注管轄類型、確定原則及常見特殊情況,結合實際案例理解抽象法條,注重與其他稅法章節的聯系,構建完整的知識體系。
【所屬章節】
第十四章:稅務行政法制
第二節:稅務行政復議
【知 識 點】
稅務行政復議管轄
我國稅務行政復議管轄的基本制度是實行由上一級稅務機關管轄的一級復議制度。
(一)一般規定
具體情況 | 基本規定 |
對各級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 向其上一級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
對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 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
對稅務所(分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 向其所屬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
對國家稅務總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 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
其他稅務行政 復議管轄的規定 | 對兩個以上稅務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
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以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 |
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但是對已處罰款和加處罰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
(二)特別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照規定予以轉送。
(1)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3)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4)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5)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接受行政復議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對依照上述第(1)項的規定屬于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自接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并告知申請人。
點撥
在復習這部分內容時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一是要知曉對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直接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二是要注意辨析:對于向國務院申請裁決是特殊規定,只適用于納稅人不服由國家稅務總局直接作出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的情況。而對納稅人不服省級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已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復議,但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而不能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三是對于罰款與加處罰款相關的復議管轄存在差別,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但是對已處罰款和加處罰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條規定與《行政復議法》沖突,稅務規章尚未按照上位法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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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會考試《稅法》科目知識點“稅務行政復議管轄”相關內容,以下為稅法科目的章節習題,學練結合,快來打卡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劉穎老師注會《稅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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