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稅收征管合作_25年注會稅法學習要點




在注會稅法科目中,該知識點主要講解了各國稅務機關為防止稅收流失、提升稅收確定性,通過多種合作機制如情報交換、海外稅務稽查協助和聯合審計等,共同應對跨國企業復雜跨境交易中的稅收問題。
【所屬章節】
第十二章:國際稅收稅務管理實務
第六節:國際稅收征管合作
【知 識 點】
國際稅收征管合作
考點1:情報交換
1.稅收情報交換是我國作為稅收公約締約國承擔的一項國際義務,也是我國與其他國家(地區)稅務主管當局之間進行國際稅收征管合作以及保護我國合法稅收權益的重要方式。
情報交換應在稅收協定生效并執行以后進行,稅收情報涉及的事項可以溯及稅收協定生效并執行之前。
情報交換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范圍內進行。
情報交換通過稅收協定確定的主管當局或其授權代表進行。我國主管當局為國家稅務總局。
2.情報交換的類型包括專項情報交換、自動情報交換、自發情報交換以及同期稅務檢查、授權代表訪問和行業范圍情報交換等。
3.我國從締約國主管當局獲取的稅收情報可以作為稅收執法行為的依據,并可以在訴訟程序中出示。
4.稅收情報應作密件處理。
考點2: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AEOI標準)
受G20委托,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于2014年7月發布了《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獲得了當年G20布里斯班峰會的核準,為各國加強國際稅收合作、打擊跨境逃避稅提供了強有力的工具。2015年7月,《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由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已于2016年2月在我國生效,為實施AEOI標準奠定了多邊法律基礎。2015年12月,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稅務總局簽署了《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多邊主管當局間協議》,為我國與其他國家(地區)間相互交換金融賬戶涉稅信息提供了操作層面的多邊法律工具。
考點3:《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
《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于2012年由東盟發起,2020年11月15日,由包括中國、日本、韓國、澳大利亞、新西蘭和東盟十國共15個亞太國家正式簽署了《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2021年4月15日,中國向東盟秘書長正式交存《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核準書。這標志著中國正式完成RCEP核準程序。2022年1月1日,《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正式生效。
這一協定是一個全面、現代、高質量和互利互惠的自貿協定。協定共分為二十章,既包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等市場準入,也包括貿易便利化、知識產權、電子商務、競爭政策、政府采購等大量規則內容。可以說,協定涵蓋了貿易投資自由化和便利化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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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劉穎老師注會《稅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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