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財產轉讓所得_25年注會稅法學習要點




在注會稅法科目中,這一知識點主要闡述了非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內的這些常見所得類型的稅務處理規定,包括納稅義務的確定、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及適用稅率等內容。考生在學習時,需重點關注不同所得類型的稅收政策差異。
【所屬章節】
第十二章:國際稅收稅務管理實務
第二節:非居民企業稅收管理
【知 識 點】
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財產轉讓所得
我國現行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非居民企業取得的此類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由納稅人在所得發生地繳納。納稅人未依法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從該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項目的支付人應付的款項中,追繳該納稅人的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的稅款,應當自代扣之日起7日內繳入國庫,并向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
鏈接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實行源泉扣繳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上述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有稅收協定的,按照稅收協定執行)
(一)應納稅額計算
見第四章第七節“非居民企業應納稅額的計算”。
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不含VAT收入全額×10%或協定稅率
財產轉讓:(收入全額-財產凈值)×10%
(二)扣繳稅款要求
1.支付人自行委托代理人或指定其他第三方代為支付相關款項,或者因擔保合同或法律規定等原因由第三方保證人或擔保人支付相關款項的,仍由委托人、指定人或被保證人、被擔保人承擔扣繳義務。
2.扣繳義務時間
一般規定——扣繳義務人應在向非居民企業實際支付時從支付款項中扣繳稅款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7日內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和解繳代扣稅款。(以往年度,主觀題中考查過兩次這個日期)
特殊規定——到期應支付(滯后支付)和特殊項目的扣繳義務時間的確定(難點和重點):
(1)中國境內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簽訂與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有關的合同或協議
①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日期支付規定所得款項,或者變更或修改合同或協議延期支付,但已計入企業當期成本、費用,并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中作稅前扣除的,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點撥
按照實際支付、合同約定支付與影響成本費用孰先的原則代扣代繳所得稅。對于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的,影響企業所得稅年度成本利潤的延期支付,在所得稅年度申報時扣繳企業所得稅。
②如果企業到期未支付的規定所得款項,不是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而是計入相應資產原價或企業籌辦費,在該類資產投入使用或開始生產經營后分期攤入成本、費用,分年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應在企業計入相關資產的年度納稅申報時就上述所得全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注意
滯后計入資產原價或籌辦費分次影響成本費用的,不能分次扣稅,而要在計入相關資產的年度納稅申報時整體扣稅。
(2)非居民企業取得應源泉扣繳的所得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
相關應納稅款扣繳義務發生之日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實際支付之日。
提示
非居民企業該類所得應納稅款扣繳義務發生之日是實際支付之日,不是作出利潤分配決定之日。
辨析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時間規定: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 所得稅相關規定 |
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取得應自行申報納稅的 | 作出利潤分配決定之日確認投資收益 |
非居民企業取得應源泉扣繳稅款的 | 實際支付之日扣繳稅款 |
(3)非居民企業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應源泉扣繳所得稅的同一項轉讓財產所得的
其分期收取的款項可先視為收回以前投資財產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計算并扣繳應扣稅款。
歸納
分期取得轉讓財產所得,先扣成本后扣稅。
舉例
境外A企業為非居民企業(未在境內設立機構場所),持有境內居民企業B的40%股權,股權的成本為500萬元人民幣。2024年1月3日,A企業以人民幣1000萬元將該項股權一次轉讓給境內居民企業C,但按股權轉讓合同約定,C企業分別于2024年3月3日、2024年5月3日和2024年7月1日支付轉讓價款400萬元、300萬元和300萬元。則稅款計算如下:
約定付款時間 | 金額 | 扣繳稅款 |
3月3日 | 400萬元 | 可視為A企業收回500萬元股權轉讓成本中的400萬元,不必扣繳其企業所得稅 |
5月3日 | 300萬元 | 100萬元為A企業收回500萬元股權轉讓成本中的剩余100萬元,其余200萬元價款應作為股權轉讓收益,由C企業計算扣繳稅款,并在5月9日(含)前向C企業(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和解繳代扣稅款 |
7月1日 | 300萬元 | C企業(扣繳義務人)應在7月1日實際支付之日代扣股權轉讓收益300萬元的應扣稅款,并在7月7日(含)前向C企業(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和解繳代扣稅款 |
3.扣繳義務人在申報和解繳應扣稅款時,應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
扣繳義務人可以在申報和解繳應扣稅款前報送有關申報資料;已經報送的,在申報時不再重復報送。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知曉情況的相關方提供與應扣繳稅款有關的合同和其他相關資料。扣繳義務人應當設立代扣代繳稅款賬簿和合同資料檔案,準確記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扣繳情況。
4.應扣未扣稅款的,納稅人(非居民企業)的自行申報。
(1)納稅人(非居民企業)未被扣繳應扣稅款時,有自行申報的義務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向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未扣繳稅款,并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
提示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由納稅人(非居民企業)在所得發生地申報繳納。
(2)非居民企業被限期自行申報的舉措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由納稅人(非居民企業)在所得發生地繳納,但非居民企業沒有按照規定申報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責令限期繳納,非居民企業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期限申報繳納稅款;非居民企業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前自行申報繳納稅款的,視為已按期繳納稅款。
提示
非居民企業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前自行申報繳納稅款的,視為已按期繳納稅款,不加收滯納金,不實施懲罰性措施。
(3)同一項所得多個發生地的申報納稅
非居民企業取得的同一項所得在境內存在多個所得發生地,涉及多個主管稅務機關的,在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自行申報繳納未扣繳稅款時,可以選擇一地辦理規定的申報繳稅事宜。受理申報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申報后5個工作日內,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和同一項所得其他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發送《非居民企業稅務事項聯絡函》,告知非居民企業涉稅事項。
提示
同一項所得多處發生地,可選擇一地辦理申報繳稅事宜,受理申報地稅務機關與扣繳義務人所在地、其他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之間進行申報信息傳遞,不需要納稅人多處申報。
5.扣繳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款的相關法律責任和舉措。
(1)應扣未扣的補扣與追繳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當扣繳的稅款,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的,由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責令扣繳義務人補扣稅款,并依法追究扣繳義務人責任;需要向納稅人追繳稅款的,由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依法執行。扣繳義務人所在地與所得發生地不一致的,負責追繳稅款的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應通過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核實有關情況;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確定應納稅款未依法扣繳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發送《非居民企業稅務事項聯絡函》,告知非居民企業涉稅事項。
(2)追繳措施
主管稅務機關在按照有關規定追繳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款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①責令該非居民企業限期申報繳納應納稅款。
②收集、查實該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項目及其支付人的相關信息,并向其他項目支付人發出《稅務事項通知書》,從該非居民企業其他收入項目款項中依照法定程序追繳欠繳稅款及應繳的滯納金。
其他項目支付人所在地與未扣稅所得發生地不一致的,其他項目支付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給予配合和協助。
(3)對扣繳義務人的處理
已扣未繳 | 情形 | 按照規定應當源泉扣繳稅款的款項已經由扣繳義務人實際支付,但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解繳應扣稅款,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作為稅款已扣但未解繳情形: ①扣繳義務人已明確告知收款人已代扣稅款的 ②已在財務會計處理中單獨列示應扣稅款的 ③已在其納稅申報中單獨扣除或開始單獨攤銷扣除應扣稅款的 ④其他證據證明已代扣稅款的 |
處理 | 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強制追繳并處未繳或少繳稅款50%以上至5倍以下的罰款 | |
應扣未扣 | 情形 | 除上款規定情形外,按規定應該源泉扣繳的稅款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解繳入庫的,均作為應扣未扣稅款情形 |
處理 | 責令限期改正(補扣稅款或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處以應扣未扣稅款50%以上至3倍以下罰款 |
6.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為扣繳義務人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
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不同所得,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按以下原則確定:
(1)不動產轉讓所得,為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
(2)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為被投資企業的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
(3)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為分配所得企業的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
(4)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為負擔、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的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
(三)其他相關規定
2017年1月1日起,對境外投資者從中國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直接投資于鼓勵類投資項目,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實行遞延納稅政策,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2018年1月1日起,適用范圍由外商投資鼓勵類項目擴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資的項目和領域。
境外投資者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須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再投資的方式;分得的利潤來源;再投資的直接性;再投資的方向。
【再投資的方式】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直接投資,包括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增資、新建、股權收購等權益性投資行為,具體是指:
(1)新增或轉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
(2)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居民企業。
(3)從非關聯方收購中國境內居民企業股權。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方式。
提示
境外投資者以分得的利潤用于補繳其在境內居民企業已經認繳的注冊資本,增加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的,屬于符合“新增或轉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情形。
注意
(1)不包括新增、轉增、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條件的戰略投資除外)
(2)不包括從關聯方收購中國境內居民企業股權。
【分得的利潤來源】境外投資者分得的利潤屬于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向投資者實際分配已經實現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注意
來自中國境內居民企業。
【再投資的直接性】
(1)境外投資者用于直接投資的利潤以現金形式支付的,相關款項從利潤分配企業的賬戶直接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賬戶。
點撥
境外投資者按照金融主管部門的規定,通過人民幣再投資專用存款賬戶劃轉再投資資金,并在相關款項從利潤分配企業賬戶轉入境外投資者人民幣再投資專用存款賬戶的當日,再由境外投資者人民幣再投資專用存款賬戶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賬戶的,視為符合“境外投資者用于直接投資的利潤以現金形式支付的,相關款項從利潤分配企業的賬戶直接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賬戶,在直接投資前不得在境內外其他賬戶周轉”的規定。
注意
①在直接投資前不得在境內外其他賬戶周轉。②按照金融主管部門的規定,通過人民幣再投資專用存款賬戶劃轉再投資資金,必須在相關款項從利潤分配企業賬戶轉入境外投資者人民幣再投資專用存款賬戶的當日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賬戶。
(2)境外投資者用于直接投資的利潤以實物、有價證券等非現金形式支付的,相關資產所有權直接從利潤分配企業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
注意
在直接投資前不得由其他企業、個人代為持有或臨時持有。
【再投資的方向】非禁止外商投資的項目和領域。
【其他規定】該符合條件的遞延納稅政策沒有遞延期限,若將該筆利潤匯出境外,則需要計算繳納預提所得稅。
境外投資者已享受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經稅務部門后續管理核實不符合規定條件的,除屬于利潤分配企業責任外,視為境外投資者未按照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依法追究延遲納稅責任,稅款延遲繳納期限自相關利潤支付之日起計算。補繳稅款的,境外投資者可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協定待遇,但是僅可適用相關利潤支付時有效的稅收協定。后續稅收協定另有規定的,按后續稅收協定執行。
口訣
直投不購不關聯,境內居民是來源。
分配利潤已實現,直接劃轉不周轉。
若將利潤匯境外,不得遞延算稅款。
辨析
非居民企業境內業務各稅種主要政策一覽表:
非居民企業境內行為 | 增值稅、城建稅與兩個附加 | 企業所得稅 | ||
提供勞務 | 境內有機構場所 | 工程作業發生在境內 | 機構場所自行申報繳納增值稅、城建稅與兩個附加 沒有核算能力的,支付單位代扣代繳增值稅、城建稅與兩個附加 | 機構場所自行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沒有核算能力的,支付單位按照核定利潤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
勞務提供和接受地在境內 | ||||
派人來華提供勞務 | ||||
境內無機構場所且未派人來華提供勞務,但勞務接受地是境內的 | 支付單位代扣代繳增值稅;不繳納城建稅和兩個附加 | 勞務所得不在我國繳納企業所得稅 | ||
從境內居民企業分紅 | 匯往境外 | 不繳納增值稅、城建稅和兩個附加 | 支付單位代扣代繳10%的預提所得稅 | |
直接境內再投資 | 遞延納稅 | |||
取得利息匯往境外(境內無機構場所或取得所得與機構場所無聯系) | 支付單位代扣代繳增值稅;不繳納城建稅和兩個附加 | 支付單位代扣代繳10%的預提所得稅 |
勞務購買方在境內,境外提供方應在我國繳納增值稅。
勞務發生地在境外,不屬于境內所得,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 ● ●
以上就是注會考試《稅法》科目知識點“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財產轉讓所得”相關內容,以下為稅法科目的章節習題,學練結合,快來打卡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劉穎老師注會《稅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