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_25年注會稅法學習要點




在注會稅法科目中,這一知識點主要聚焦于常駐代表機構的稅收管理,包括其應稅所得額的確定、核定利潤率的應用以及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等內容。在學習過程中,需重點關注常駐代表機構的稅收政策細節,如核定利潤率的不同適用情況以及稅收優惠的具體條件等。
【所屬章節】
第十二章:國際稅收稅務管理實務
第二節:非居民企業稅收管理
【知 識 點】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為了規范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并印發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范了稅務登記管理、賬簿憑證管理、相關稅種的計算和申報等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涉稅事項。
1.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是指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現為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或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包括港、澳、臺企業)及其他組織的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機構”)。
2.代表機構除應按我國相關工商法規辦理營業執照(或經有關部門批準)外,還應當自領取工商登記證件(或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3.財務核算是否健全決定所得稅的征收方式。代表機構的所得稅申報方式有兩種:即據實申報和核定申報,但代表機構是否能選用據實申報企業所得稅取決于其財務核算是否健全。
代表機構如能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記賬,進行核算,并按實際履行的功能和承擔的風險進行配比,準確計算其應稅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的,在每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如代表機構不能按規定設置賬簿,不能準確核算收入或成本費用,或無法按照《辦法》的規定進行據實申報的,稅務機關將有權采取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或者按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總額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的方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4.代表機構在境內的納稅義務不只是企業所得稅,目前還有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5.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51條,代表機構的納稅地點是機構、場所所在地。代表機構應在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發生增值稅應稅交易的代表機構應按照規定的納稅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據實申報繳納增值稅。
6.代表機構在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同時還需要計算應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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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劉穎老師注會《稅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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