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管理(車輛購置稅法)_25年注會稅法學習要點




在注會稅法科目中,這部分內容系統闡述了車輛購置稅從納稅義務產生到稅款入庫的完整流程,包括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點、申報期限、稅款計算繳納以及退稅管理等核心規則。
【所屬章節】
第十一章:車輛購置稅法、車船稅法和印花稅法
第一節:車輛購置稅法
【知 識 點】
征收管理
1.車輛購置稅的補稅vs退稅
項目 | 補稅 | 退稅 |
原因 | 免稅、減稅車輛轉讓或改變用途 | 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退回車輛生產或銷售企業 |
公式 | 應補繳稅額=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1-使用年限×10%)×10%-已納稅額 | 應退稅額=已納稅額×(1-使用年限×10%)(應退稅額不得為負數) |
使用年限的計算方法 | 自納稅人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至不再屬于免稅、減稅范圍的情形發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計算,不滿一年的不計算在內 【點撥】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沒有評估價格的,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扣除的情形中,超過一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的,可以視同為一年。與車輛購置稅的規定不同 | 自納稅人繳納稅款之日起,至申請退稅之日止 |
自2020年6月1日起,納稅人購置并已完稅的應稅車輛,納稅人申請車輛購置稅退稅時,稅務機關核對納稅人提供的退車發票與發票電子信息無誤后,按規定辦理退稅;核對不一致的,納稅人換取合規的發票后,依法辦理退稅申報;沒有發票電子信息的,銷售方向稅務機關傳輸有效發票電子信息后,納稅人依法辦理退稅申報。
點撥1
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后續轉讓、交易時不再補繳車輛購置稅。
點撥2
無論是申報納稅還是申報退稅,發票電子信息與納稅人提供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退車發票)的內容必須一致,不一致的,納稅人換取合規的發票后才能申報納稅或退稅。
2.納稅申報
(1)車輛購置稅實行一車一申報制度。
(2)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報《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車輛合格證明和車輛相關價格憑證。
①車輛合格證明為整車出廠合格證或者《車輛電子信息單》。
②車輛相關價格憑證:境內購置車輛為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者其他有效憑證;進口自用車輛為《海關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或者海關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屬于應征消費稅車輛的還包括《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提供這些憑證的目的是為了準確確定計稅依據。
(3)自2020年6月1日起,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時,提供發票電子信息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依據相關規定提供其他有效價格憑證的情形除外。發票電子信息與納稅人提供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內容不一致、納稅人提供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已經作廢或者開具了紅字發票的,納稅人應換取合規的發票后申報納稅。
3.納稅環節
車輛購置稅是對應稅車輛的購置使用行為課征,征收環節單一,實行一次課征制度。征稅環節為使用環節(最終消費環節)。具體而言,車輛購置稅是在應稅車輛上牌登記注冊前的使用環節征收。
點撥
進口自用車輛的車購稅不屬于進口環節稅收,不由海關管理,而是向稅務機關繳納。
4.納稅地點
情形 | 納稅地點 | |
需辦理車輛登記手續的應稅車輛 | 應當向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 |
不需辦理車輛登記手續的應稅車輛 | 單位納稅人 | 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
個人納稅人 | 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
5.納稅期限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納稅期限為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60日內,具體為: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應當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自產、受贈、獲獎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應稅車輛,應當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的當日,具體為:
(1)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為購買之日,即車輛相關價格憑證的開具日期。
(2)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為進口之日,即《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或者其他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
(3)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有效憑證的生效或者開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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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劉穎老師注會《稅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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