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管理(耕地占用稅法)_25年注會稅法學習要點




在注會稅法科目中,該知識點詳細闡述了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及申報繳納流程等關鍵內容,明確納稅人應何時、何地以及如何履行納稅義務,是確保稅收合規的關鍵環節。
【所屬章節】
第九章:城鎮土地使用稅法和耕地占用稅法
第二節:耕地占用稅法
【知 識 點】
征收管理
1.征管機構
耕地占用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2.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期限
項目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納稅期限 |
一般情形 | 納稅人收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占用耕地手續的書面通知的當日 | 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
未經批準 占用耕地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的納稅人實際占用耕地的當日 | |
因挖損、采礦塌陷、壓占、污染等損毀耕地 | 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認定損毀耕地的當日 | |
改變原占地用途,需要補稅 | 改變用途當日。具體為:經批準改變用途的,為納稅人收到批準文件的當日;未經批準改變用途的,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的當日 | 自改變用途之日起30日內申報補繳稅款,補繳稅款按改變用途的實際占用耕地面積和改變用途時當地適用稅額計算 |
3.納稅地點
納稅人占用耕地,應當在耕地所在地申報納稅。
4.復墾退稅
(1)納稅人因建設項目施工或者地質勘查臨時占用耕地,應當依照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依法復墾,恢復種植條件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臨時占用耕地,是指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在一般不超過2年內臨時使用耕地并且沒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為。
(2)因挖損、采礦塌陷、壓占、污染等損毀耕地屬于稅法所稱的非農業建設,應依照稅法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自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認定損毀耕地之日起3年內依法復墾或修復,恢復種植條件的,比照第(1)條的規定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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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劉穎老師注會《稅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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