噸稅的征收管理_25年注會稅法學習要點




在注會稅法科目中,該知識點詳細規定了噸稅的征稅流程,包括納稅申報的時間節點、申報方式、稅款繳納的期限、稅收優惠的申請程序,以及滯納金的計算與繳納等內容,是確保噸稅依法征收和管理的重要保障。
【所屬章節】
第七章:關稅法和船舶噸稅法
第六節:船舶噸稅法
【知 識 點】
噸稅的征收管理
1.征收機關
噸稅由海關負責征收。海關征收噸稅應當制發繳款憑證。
2.納稅期限
噸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稅船舶進入港口的當日。
應稅船舶在噸稅執照期滿后尚未離開港口的,應當申領新的噸稅執照,自上一次執照期滿的次日起續繳噸稅。
應稅船舶負責人應當自海關填發噸稅繳款憑證之日起15日內繳清稅款。未按期繳清稅款的,自滯納稅款之日起至繳清稅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稅款滯納金。
3.納稅擔保
應稅船舶到達港口前,經海關核準先行申報并辦結出入境手續的,應稅船舶負責人應當向海關提供與其依法履行噸稅繳納義務相適應的擔保;應稅船舶到達港口后,依照規定向海關申報納稅。
下列財產、權利可以用于擔保:
(1)人民幣、可自由兌換貨幣;
(2)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單;
(3)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保函;
(4)海關依法認可的其他財產、權利。
4.領取噸稅執照后船舶變化的處理
應稅船舶在噸稅執照期限內,因修理、改造導致凈噸位變化的,噸稅執照繼續有效。應稅船舶辦理出入境手續時,應當提供船舶經過修理、改造的證明文件。
應稅船舶在噸稅執照期限內,因稅目稅率調整或者船籍改變而導致適用稅率變化的,噸稅執照繼續有效。
5.執照毀損或遺失
噸稅執照在期滿前毀損或者遺失的,應當向原發照海關書面申請核發噸稅執照副本,不再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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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劉穎老師注會《稅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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