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的稅收強制與稅款優先_25年注會稅法學習要點




在注會稅法科目中,該知識點規定了海關在納稅人未按規定繳納關稅時可采取的強制措施,以及在多種稅款征收情況下,關稅與其他稅款的清償順序等內容。考生在學習時,需關注稅收強制措施的具體形式,如滯納金征收、強制扣繳、變賣抵稅等,以及稅款優先原則的具體適用情形。
【所屬章節】
第七章:關稅法和船舶噸稅法
第五節:征收管理
【知 識 點】
關稅的稅收強制與稅款優先
1.海關征收的稅款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之前的,稅款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執行。
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被行政機關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應當先繳納稅款。
2.納稅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有轉移、藏匿其應稅貨物以及其他財產的明顯跡象,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導致無法繳納稅款風險的,海關可以責令納稅人提供擔保。納稅人未按照海關要求提供擔保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實施下列強制措施(同《征管法》中的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業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匯款;
(2)查封、扣押納稅人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繳納稅款的,海關應當立即解除強制措施。
3.海關可以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欠繳稅款的情況予以公告。
納稅人未繳清稅款、滯納金且未向海關提供擔保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按照規定通知移民管理機構對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4.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納稅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由海關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且無正當理由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實施下列強制執行措施(同《征管法》中的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業金融機構劃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匯款;
(2)查封、扣押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查封、扣押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剩余部分退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海關實施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時,對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辨析
關稅稅收強制措施與強制執行措施是不同概念,前者同《征管法》中的稅收保全措施;后者同《征管法》中的強制執行措施。
5.強制執行的中止與終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應當中止稅收強制執行: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納稅款確有困難或者暫無繳納能力。
(2)第三人對稅收強制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
(3)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稅收強制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
(4)海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稅收強制執行的情形消失后,海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確無能力繳納稅款,中止執行滿3年未恢復執行的,海關不再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應當終結稅收強制執行: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死亡或終止,無遺產或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
(2)執行標的滅失。
(3)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
(4)海關認為需要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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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劉穎老師注會《稅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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