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的銷售額_25年注會稅法學習要點
在注會稅法科目 中,該知識點聚焦于無直接交易價格情形下,如何合理確定應稅銷售額,比如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無償贈送貨物、服務等行為,需按特定規則確認銷售額。
【所屬章節】
第二章:增值稅法
第三節:一般計稅方法應納稅額的計算
【知 識 點】
視同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的銷售額
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或者視同發生應稅銷售行為而無銷售額的,在計算增值稅時,銷售額要按照如下規定的順序來確定,不能隨意跨越次序:
(1)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銷售行為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銷售行為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價公式一: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公式中的成本: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用這個公式組價的貨物不涉及消費稅,公式里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如果考試未提供,可用10%計算)
組價公式二: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
用這個公式組價的貨物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包括消費稅稅額,這里的消費稅稅額包括從價計算、從量計算、復合計算的全部消費稅稅額。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要按照消費稅一章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成本利潤率(考試一般會提供)確定。
辨析
這里要注意增值稅組價與消費稅組價的關系,在第三章消費稅法中也會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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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會考試《稅法》科目知識點“視同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的銷售額”相關內容,以下為稅法科目的章節習題,學練結合,快來打卡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劉穎老師注會《稅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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