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重復征稅與國際稅收協定_25年注會稅法學習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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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一章:稅法總論
第七節:國際稅收關系
【知 識 點】
國際重復征稅與國際稅收協定
國際稅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或地區,各自基于其課稅主權,在對跨國納稅人進行分別課稅而形成的征納關系中,所發生的國家或地區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
(一)稅收管轄權
國際稅收分配關系中的一系列矛盾的產生都與稅收管轄權有關。稅收管轄權屬于國家主權在稅收領域中的體現,是一個主權國家在征稅方面的主權范圍。稅收管轄權劃分原則有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兩種。
(二)國際重復征稅
1.國際重復征稅的概念和類型
國際重復征稅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國際重復征稅強調被重復征稅的納稅主體與征稅對象都具有同一性,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對同一跨國納稅人的同一征稅對象所進行的重復征稅。廣義的國際重復征稅則在狹義基礎上還包括納稅主體與征稅對象具有非同一性時所發生的國際重復征稅,涉及不同納稅人的同一征稅對象以及因對同一筆所得或收入的確定標準和計算方法的不同所引起的國際重復征稅。
國際重復征稅一般包括法律性國際重復征稅、經濟性國際重復征稅、稅制性國際重復征稅。國際稅收中所指的國際重復征稅一般屬于法律性國際重復征稅。
國際重復征稅類型 | 產生原因 | 征稅主體 | 納稅人 | 稅源 |
法律性國際重復征稅 | 不同征稅原則 | 不同 | 相同 | 相同 |
經濟性國際重復征稅 | 股份公司經濟組織形式 | 不同 | 不同 | 相同 |
稅制性國際重復征稅 | 復合稅制度 | 不同 | 相同 | 相同 |
2.產生國際重復征稅的前提條件和根本原因
(1)前提條件:
納稅人所得或收益的國際化和各國所得稅制的普遍化。
(2)根本原因:
各國行使的稅收管轄權的重疊。
(3)國際重復征稅產生的形式:
①居民(公民)管轄權同地域管轄權的重疊。
②居民(公民)管轄權與居民(公民)管轄權的重疊。
③地域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的重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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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現實情況來看,作為國際重復征稅的根本原因,各國行使的稅收管轄權的重疊的各種情況中,最主要的是有關國家對同一跨國納稅人的同一項所得同時行使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和居民管轄權造成稅收管轄權的重疊。
(三)國際稅收協定
國際稅收協定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為了協調相互間在處理跨國納稅人征稅事務和其他有關方面的稅收關系,本著對等原則,經由政府談判所簽訂的一種書面協議或條約,也稱為國際稅收條約。
國際稅收協定屬于國際稅法,是以國內稅法為基礎的。在國際稅收協定與其他國內稅法的地位關系上,有兩種模式:
模式一是國際稅收協定優于國內稅法;
模式二是國際稅收協定與國內稅法效力等同,在出現沖突時按照“新法優于舊法”和“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等處理法律沖突的一般性原則來協調。
在國際稅收協定中,國際認可的所得主要有經營所得、勞務所得、投資所得和財產所得四大類,其中經營所得(營業利潤)是稅收協定處理重復征稅問題的重點項目。
國際雙重征稅的免除是簽訂國際稅收協定的重要內容,也是國際稅收協定的首要任務。
締約國各方對避免或免除國際雙重征稅所采取的方法和條件,以及是否在一定范圍和程度上給予饒讓抵免,都必須在協定中明確,而不論締約國各方在其國內稅法中有無上述規定。
一般常用的避免或免除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有免稅法、低稅法、抵免法等,締約國具體使用哪種方法要在稅收協定中明確,并保持雙方協調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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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劉穎老師注會《稅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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