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的銷售額_2025注會《稅法》考點搶先學
在未來接觸到注冊會計師《稅法》相關實務時,考生會了解到一些應稅銷售行為可能沒有按增值稅常規的業務流程執行,也就是本文中涉及到的要自己計算出“視同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的銷售額”。所以此章節內容的學習既有助于應對考試,同時也有益于理解工作中的實操業務,建議多做練習,及時鞏固。
視同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的銷售額
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或者視同發生應稅銷售行為而無銷售額的,在計算增值稅時,銷售額要按照如下規定的順序來確定,不能隨意跨越次序:
(1)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銷售行為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銷售行為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價公式一: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公式中的成本: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用這個公式組價的貨物不涉及消費稅,公式里的成本利潤率(如果考試未提供,可用10%計算)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組價公式二: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
用這個公式組價的貨物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包括消費稅稅額,這里的消費稅稅額包括從價計算、從量計算、復合計算的全部消費稅稅額。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要按照消費稅一章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成本利潤率(考試一般會提供)確定。
知識點來源:第二章 增值稅法
以上內容選自劉穎老師24年《稅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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