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稅范圍的特殊規定_2025注會《稅法》考點搶先學
初學注冊會計師《稅法》本節內容,需要非常認真,反復鞏固,因為此部分內容比較多且雜,容易命制客觀題和主觀題。東奧劉穎老師為了讓考生們快速理解和記憶,特在本節講義中增加了諸多提示與解釋,同時為同學們總結了記憶口訣,希望可以幫助初學考生攻克此節難點知識。
征稅范圍的特殊規定
1.屬于征稅范圍的特殊項目
(1)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
(2)經營罰沒物品(未上繳財政的)收入。
(3)單用途卡售卡方因發行或者銷售單用途卡并辦理相關資金收付結算業務取得的手續費、結算費、服務費、管理費等收入。
提示
不繳納增值稅的特殊項目:
(1)納稅人取得的與銷售收入或數量不直接掛鉤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
(2)視罰沒物品收入歸屬確定征稅與否,凡作為罰沒變價或拍賣收入如數上繳財政的。
(3)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
解釋
售卡企業——收手續費等,繳納增值稅。(“經紀代理服務”6%)
單用途卡充值預收,不繳納增值稅。
何時繳納增值稅?(購買貨物或服務時)
(4)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于用于公益事業服務。
(5)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
(6)存款利息。
(7)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
(8)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9)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10)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
(11)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
口訣
不繳納VAT:
財政補,不掛鉤;
罰沒物,都上交;
單用卡,預充值;
無償運,為公益。
2.屬于征稅范圍的特殊行為
(1)視同銷售行為(九項)(調整)(①~⑦為視同銷售貨物)
①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解釋
這里的“用于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
a.向購貨方開具發票;
b.向購貨方收取貨款。
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
④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含交際應酬)。
辨析
甲、乙兩個公司三八節活動:
甲服裝廠為女職工免費提供自產連衣裙1件;
乙飯莊為女職工免費提供一頓自做的豪華大餐。
是否均需要視同銷售?
提示
自產貨物給員工與給員工提供勞務、服務有不同的政策。前者視同銷售,后者不繳納增值稅。
⑤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⑦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⑧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⑧為視同銷售應稅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行為)
提示
公益捐贈無償提供貨物與無償提供服務有不同的政策。前者一般視同銷售,后者不視同銷售。
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鏈接
藥品生產企業銷售自產創新藥的銷售額,為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其提供給患者后續免費使用的相同創新藥,不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范圍。
解釋
視同銷售是將一些不具備明顯銷售特征的行為看作是銷售,這是出于稅法的公平性要求或管理的需要。視同銷售行為的計稅規定及其運用是稅法必考的知識點。通常每年稅法的綜合題或計算問答題中都會考到視同銷售的計稅處理。考生要理解視同銷售行為的幾類典型特點:
第一類特點:所有權發生了變化。如②、⑤、⑥、⑦、⑧,貨物、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所有權都發生了變化或應稅服務已實施并被接受。
第二類特點: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從生產領域轉移到消費領域。如④。
第三類特點:所有權沒有變化,但是基于堵塞管理漏洞的需要,而視同銷售計征增值稅。如①、③。
視同銷售貨物的行為歸納:
貨物來源 | 貨物去向 |
自產或委托加工 | 用于投資、分配、贈送等改變所有權的情形 |
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 | |
外購 | 用于投資、分配、贈送等改變所有權的情形 |
(2)混合銷售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行為。
提示
由于增值稅應稅服務稅率多檔次,大多與貨物銷售稅率不同,當一項銷售行為同時涉及銷售貨物和服務,使銷售貨物和服務具備內在聯系和因果關系的時候,稱其為混合銷售。混合銷售行為成立的標準有兩點:一是銷售行為必須是一項;二是該項行為必須既涉及貨物銷售又涉及應稅服務。
知識點來源:第二章 增值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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