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雙方的稅務權利與義務_2025注會《稅法》考點搶先學
初學注冊會計師《稅法》的的考生需要先了解納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這樣便于在審題時有一定的角度可以遵循,同時也方便利用身份代入的形式去理解稅務各環節的工作。
納稅雙方的稅務權利與義務
一、稅務行政主體的權利與義務
注意
稅務行政主體的以下義務值得關注:
1.稅務機關應當廣泛宣傳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普及納稅知識,無償地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
2.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復議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3.稅務人員在核定應納稅額、調整稅收定額、進行稅務檢查、實施稅務行政處罰、辦理稅務行政復議時,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有下列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①夫妻關系;②直系血親關系;③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④近姻親關系;⑤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其他利益關系。
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與義務
注意
不要混淆權利與義務的內容。
第一部分 權利:知情權、要求保密權、稅收監督權、納稅申報方式選擇權、申請延期申報權、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權、申請退還多繳稅款權、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權、委托稅務代理權、陳述與申辯權、對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拒絕檢查權、稅收法律救濟權、依法要求聽證的權利、索取有關稅收憑證的權利。
第二部分 義務:依法進行稅務登記的義務;依法設置賬簿、保管賬簿和有關資料以及依法開具、使用、取得和保管發票的義務;財務會計制度和會計核算軟件備案的義務;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的義務;按時、如實申報的義務;按時繳納稅款的義務;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接受依法檢查的義務;及時提供信息的義務;報告其他涉稅信息的義務。
注意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以下權利值得關注: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
保密的內容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不屬于保密范圍。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稅收法律救濟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三、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的范圍和服務內容
涉稅專業服務是指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接受委托,利用專業知識和技能,就涉稅事項向委托人提供的稅務代理等服務。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是指稅務師事務所和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代理記賬機構、稅務代理公司、財稅類咨詢公司等機構。
1.納稅申報代理。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的資料進行歸集和專業判斷,代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納稅申報準備和簽署納稅申報表、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相關文件。
2.一般稅務咨詢。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日常辦稅事項提供稅務咨詢服務。
3.專業稅務顧問。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涉稅事項提供長期的專業稅務顧問服務。
4.稅收策劃。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經營和投資活動提供符合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納稅計劃、納稅方案。
5.涉稅鑒證。按照法律、法規以及依據法律、法規制定的相關規定要求,對涉稅事項真實性和合法性出具鑒定和證明。
6.納稅情況審查。接受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委托,依法對企業納稅情況進行審查,作出專業結論。
7.其他稅務事項代理。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代理建賬記賬、減免退稅申請等稅務事項。
8.發票服務。(教材第一章未收錄,但第十三章P602頁收錄了)
9.其他涉稅服務。
四、稅務機關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實施監管內容
1.稅務機關應當對稅務師事務所實施行政登記管理。
2.稅務機關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從事涉稅服務人員進行實名制管理。
3.稅務機關應當建立業務信息采集制度,利用現有的信息化平臺分類采集業務信息,加強內部信息共享,提高分析利用水平。
4.稅務機關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執業情況進行檢查,根據舉報、投訴情況進行調查。
5.稅務機關應當建立信用評價管理制度,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從事涉稅專業服務情況進行信用評價,對其從事涉稅服務人員進行信用記錄。
6.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稅務師行業協會的監督指導,與其他相關行業協會建立工作聯系制度。
7.稅務機關應當在門戶網站、電子稅務局和辦稅服務場所公告納入監管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名單及其信用情況,同時公告未經行政登記的稅務師事務所名單。
8.稅務機關應當為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提供便捷的服務,依托信息化平臺為信用等級高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開展批量納稅申報、信息報送等業務提供便利化服務。
知識點來源:第一章 稅法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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